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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4)

2017-09-21 06:17
导读: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 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明确了,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顺利实施分税制的基础,因而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  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明确了,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顺利实施分税制的基础,因而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政府职能有效行使的客观需要。我国于1994年进行的税制及分税制改革,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创造了制度上的条件,使新建立以来,第一次有了明确的地方税体系,从而从体制上相对固定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但是,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从原来的分级包干制过渡到规范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新旧体制的交替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分税制改革中所设立的“逐步推进”的原则也说明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必然是渐进性的,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完善。  目前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为:  (一)地方税税制结构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格局有待于进一步调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将18个税种划归地方,初步形成了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然而,在收入划分上,对一些税种功能作用的发挥注重不够,出现了部分税种的特性与所属政府级次的职能特点相背离的现象;在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同时还保留了按行业或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不规范方式,如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符。其次,地方税体系中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1994年的税制改革侧重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地方税的触动不大,一些地方税的税种老化,有待于通过继续推进税制改革来加以完善。此外,地方各级政府间的纵向税制结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应根据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地进行税种配置。  (二)现行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主要着眼于收入的划分,在地方税税权方面的举措很小,尚未作出全面的规范。我国地方税的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不利于地方政府开辟新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税收管理权而无法灵活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地区;税权过分集中使地方政府求助于收费的形式来筹集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因而也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  (三)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偏低,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  适度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分税制体制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只有当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优势地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较大部分时,才能够保证分税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这说明我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偏低,既不符合分税制体制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现实的支出需要,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  以上简要地概括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同时表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论文拟就地方税收入规模、地方税税种的配置、地方税税权的划分三方面问题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作一些。  第二部分  地方税收入规模  一国财政收入的来源渠道较多,但税收通常是其中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一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往往决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划分,从而到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及其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因此,研究地方税收入规模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将对该问题分层展开讨论。  一、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口径及其测量指标体系  1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前面已经论述过,地方政府对税种拥有一定程度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地方税”这一概念的重要特征,据此,对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虽然其中由地方分成的收入是归地方政府支配,但由于地方政府对该税种不具有税收管理权,因此它不是地方税,其中的地方分成收入也不能纳入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口径;对于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例如国外的许多国家中都同时存在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那么这里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是符合“地方税”概念的要求的,因此,地方对该税种征得的收入应纳入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综上所述,应明确以下两个概念的不同口径:  (1)地方税收入:纯粹的地方税种收入加上地方与中央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收入;我国目前尚没有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因此,地方税收入仅包括地方的18个税种的收入。但界关于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的思路之一是将现在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即中央征收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那么,这时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入地方税收入规模中。  (2)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地方税收入加上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在我国,即为上述地方税收入的口径再加上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中地方分享的收入。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地方税收入规模,也就是仅指上述第一种口径的收入规模。  2测量地方税收入规模的指标体系  为了从不同的角度来综合反映地方税收入规模,本文拟采用以下四项指标:  (1)地方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TL/GDP)  该指标是反映一国地方税总体收入规模和地方的总体税负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它既与这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有关,又与该国的财政分权程度相关。  (2)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TL/T)  该指标集中体现了一国的财政分权程度,这一比重直接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  (3)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TL/RL)  一级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包括地方税、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规费收入、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该指标可以揭示出一级政府的地方税在其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  (4)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TL/EL)  该指标反映的是一国的地方税满足其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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