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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3)

2017-09-21 06:17
导读:(三)分税制作为理想的财权、财力划分模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最终形成了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经过世界各国的长期探索,分税制最终作为一种
 (三)分税制作为理想的财权、财力划分模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最终形成了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经过世界各国的长期探索,分税制最终作为一种理想的财权财力划分方式而被普遍采用。它的基本原则是: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收入,分设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与之相适应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本级税收,从而建立起各自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并建立起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见,它能够从体制上确保地方税体系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尽管分税制的形式很多,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地方税体系的形成是实施分税制的必然结果,而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又是顺利实施分税制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地方税的回顾  我国最早产生的地方税的萌芽当属清朝末年的厘金,此后,在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时期都先后颁布了有关地方税的法规。解放后,我国地方税的历程与预算管理体制及预算调节方法密不可分,据此,可将其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国以后-改革开放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极度混乱和原解放区及各地税收制度的不统一状况,我国进行了统一税法和建立新税制的改革,于1950年1月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和税种的统一,其中对中央和地方税的划分、中央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等也作了原则上的规定。1951年3月, 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的决定》,将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和契税列为大行政区或省的收入,由地方根据中央颁布的统一税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征收办法。这一决定标志着新中国地方税的产生。此后直至改革开放前,地方税的税种及征收范围等又随着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集权分权关系的调整而相应进行了调整,但地方税税种少、收入规模小的基本格局未有根本的改观。  (二)改革开放后-1994年财税改革前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的要求和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对税收制度几次进行改革,出台了大量新的税种,同时对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也几次进行调整和改革。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除了将传统的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收入划归地方外,还将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1985年开始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将12种税的收入划归地方,它们是: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集体所得税和农牧业税。1988年开始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办法,除上面的12种税仍划归地方外,还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收入划归地方。在把税种收入划归地方的同时,特别是在新制定的税收条例中,也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地方可以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税额和减税免税的权力。  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到分级包干体制,地方税的设置更多地是出于便于税种的管理、照顾地方的特殊需要等方面的考虑,并非是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为地方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这两个阶段,收入划分的主要方式是比例分成法和收入包干法,正如前面的中已经指出的,在这两种方式下,地方税的税种多少、税收规模的大小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没有分级预算体制尤其是分税制这一体制背景下的地方税只能是有其名而无其实的。  (三)1994年财税改革后  1994年,为适应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在税种划分上,根据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的变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别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1994年,地方税收入(不含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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