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7)
2017-09-21 06:17
导读:第三部分 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完善 一、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第三部分 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完善 一、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城建税等18个税种划归地方,初步形成了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现行的地方税税制结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主要表现在:
(一)地方税税种的划分缺乏性和规范性 分税制改革中,强调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税种的划分与设置上,往往重视“分钱”而忽略了各个税种的特性及其与各级政府职能的对应,使一些税种的功能受到抑制甚至扭曲。例如以调节产业结构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于归属地方政府,在其征管过程中遇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由此造成的征管不利使其宏观调控的功能大打折扣。 此外,在中央与地方间的收入划分方式上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如规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机构所得税归中央。这种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按行业划分收入的方式显然不够规范,它使一些收入的归属难以明确,还会抑制企业集团的,不利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不利于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分工协作。
(二)地方税体系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难以取得稳定的收入 地方税的18个税种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它多为零星分散的小额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仅仅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的附加,收入状况也不甚理想。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收入规模很小,且现有税种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营业税目前在地方税中的收入规模较大,税源比较稳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主体税种的作用。但是,同在商品流转环节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税种,给税制的完善和实际征收都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是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不完整,无论是增值税已税行为进入下一环节的营业税征收范围,还是营业税已税行为进入下一环节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都无法得到足额的税款抵扣,由此所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必然又造成各行业间的税负不平。另外,经济运行中大量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难以确定应税税种,且容易引起国税和地税之间的争执。因此,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是税制完善的必然发展趋势,这势必会缩小营业税的税基,地方税收入。 当然,由于我国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近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