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化税制改革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5)
2017-09-26 04:57
导读:(三)完善主要税种。 1.完善增值税制度。面对各国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状和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竞争面临的压力,应尽快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
(三)完善主要税种。 1.完善增值税制度。面对各国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状和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竞争面临的压力,应尽快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解决对资本性投资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和出口产品含税的问题,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先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纳入征税范围,解决增值税链条中断的问题和营业税在征管上的交又与矛盾。同时取消增值税各环节上的减免税,减少征管的漏洞。 目前对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方式有两种倾向意见:一是一步到位,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全部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同时对现行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以及外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予以调整或取消。这种方式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二是确定适当的抵扣范围,只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主要为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金。由于固定资产的存量部分是过去已经形成的,不予抵扣税,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的问题。对于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占了固定资产的很大部分,但它对技术进步、鼓励创新的激励作用却并不大,远不如机器设备;而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水电业)会有一定的影响,但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特殊政策处理。以上两种方式相比,我们认为,后者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如果把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和一般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中一部分用于非生产、经营等不予抵扣税的因素排除后,再加上把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特定税收优惠及一些过渡性的增值税减免优惠的陆续到期等增税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增值税转型影响的减税并不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方式影响增值税减收约200亿元),这不仅有利于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的发挥,而且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有利于减轻财政上的压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 2.完善消费税制度。消费税是一个具有一定调节作用的税种,它除了可以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外,还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征收对象应该是非大众日常消费品,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动态特性。适时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要与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保持动态协调,通过调节消费结构来引导产业结构。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点要解决部分税目、税率的过时和缺位问题。 (1)对明显与国家产业政策和扩大内需政策相矛盾,又抑制消费和投资增长的税目应予废除,包括酒精、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同时,适当考虑降低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由现行的10%调到5%。 (2)新增税目应包括某些奢侈品、高消费产品(如高尔夫球设备、宠物用品等)和不利环保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类产品)的税率。 3.调整营业税政策。营业税的调整主要是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业、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第三产业要大力发展,建议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适当降低,以降低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但对高档的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服务业(如高档洗浴、美容)征收的营业税,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以调节高消费;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投资和收入以及利润的征税,税率应该从轻,鼓励其尽快发展。 4.调整关税政策。我国加入WTO后,将履行自己的承诺,到2005年关税税率总水平降至10%左右。在此背景下,应根据WTO有关规则,调整现行的关税结构和关税政策,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国可以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特殊的关税制度,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利用关税手段对国内实施保护措施。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益、传统民族工业、特殊资源、幼稚工业和支柱产业等应加以重点保护。同时应清理关税优惠政策,对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关税减免政策要停止或调整,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接近。这既可以避免税基被侵蚀,又可以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把关税优惠的重点由地区转向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5.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考虑税率定为20%——25%。 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同时,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改为以直接减免税和间接减免税并重,间接减免税可选择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6.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多渠道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应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即综合分类税制)取代单一的分类制。从目前我国对微观经济管理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看,我国还不具备像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综合税制的基本条件,而近期更适宜实行综合分类税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办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可以将个人的多渠道收入综合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范围,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有利于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达到纳税公平。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以下改革: (1)简化税率,调整边际税率。在税率和税收级距设计上要坚持中低收入者轻税,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减少税率档次,加大税率级距差别,缩小边际税率差异,以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可考虑将我国现行的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务租赁、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设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调整为10%至40%;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稿费所得等其他六项仍按分项所得计算,税率仍采用20%的比例税率。 (2)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计生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对于在特定地区工作,从事特定工作人员,可按国家政策适当增加扣除项目或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3)规范应税所得,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11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入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养殖业等的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入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入不超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入股的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处理,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有三: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第一种做法虽然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计算复杂,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个人账目全面监控的手段,因而暂不宜实行。第二种做法征税界线分明,但国家对个人投资收入缺乏调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面。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宜采用第三种做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对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当降低税率,由现行税率20%降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投资。 (4)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的改进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5)开征社会保障税。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要求,在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税。当前,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普遍呈上升的趋势。在不少国家中,这种税已经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第一大税种。我国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升征。因为,产业的优化升级要遵循市场规律,必然要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企业破产、企业兼并不可避免,职工下岗分流,肯定会有更多的企业员工走向社会。面对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队伍,除了开展必要的再就业服务工程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为企业免除后顾之忧,否则难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很不健全,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