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化后果——(6)
2017-01-26 01:07
导读:四、与讨论 1、拆迁补偿政策的变化及其面临的挑战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北京市1999年出台了取消了实物分房的
四、与讨论
1、拆迁补偿政策的变化及其面临的挑战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北京市1999年出台了取消了实物分房的政策。耐人寻味的是,1998年北京市就在向拆迁补偿的货币化迈进。1998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而在此前的补偿办法中,一直是实物安置,而且与房屋内居住的成员及成员的年龄、性别结构相关联。这种政策变化是与此前北京市危旧改的思路是密不可分的。由于从1990年开始,危旧改采取了吸引开发商的投资的方式,这在随后几年加速了危旧改的进程,但到了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好地”已开发殆尽,新地的开发成本过高,需要拆迁改建的小区难以吸纳开发商投资,而成本过高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原住居民安置,很多小区的开发成本的一半以上用于拆迁安置(方可,2000)。为了吸引投资,迫切需要颁布新的政策降低拆迁的安置费用,1998年的房改为其提供了一个契机。
而在1998年新的补偿标准出台以后,北京市又分别在2000年及2001年重新修订了拆迁的补偿标准(见表4)。从兼顾被拆房屋的居住人群与居住面积到只考虑居住面积;从补偿平房的附属面积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低,到取消附属面积的补偿;从考虑平房的居住特点来补偿到只按平房本身的价格进行补偿。毋庸置疑,这些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平房住户特别是住房困难户来说,是越来越不利的变化,而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拆迁成本不断降低的过程。而且,尤为对困难居民户不利的是,几乎在拆迁业内成为惯例的“拆迁最低保障”(“对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补偿款”)在2001年北京市的新规定中也被取消了,而变成了可有可无的开发商的慈善行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而此次调查的新中街与香河园社区的拆迁改建恰好跨越了1998年以来的政策“动荡期”。从对基层官员及居民的访谈中,这种变化可能会带来如下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拆迁补偿越来越低,使得缺乏储蓄的低收入户利用补偿难以购买到合适的房屋。虽然政策上对低保户有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但是低收入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低保户。购买住房与购买普通商品不同,它属于特大宗消费。在花费十几万甚至二三十万去买房上,人均月收入低于875.6元的低收入户与低于290元的低保户相比,所面临的困难没有多大区别。在新中街,受访户大多数的可补偿住房面积(自建房无补偿)一般在12至18平米,据说按新的政策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只能补偿14万至20万左右,低收入户用这笔钱是很难买到房子的。而据社区干部估计,这样的户占到新中街常住户的一半左右。如果买房的压力没有其他渠道来缓解,很容易在拆迁的过程中造成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间的冲突。如受访户1表示,
“我听说拆迁后国家只能给我7万,7万我能干什么用?到时候不行我就在这呆着呗,那你说怎么办?”。(受访户1)
第二个挑战源于政策变化太快以及不同区域间实行不同的危改政策(主要体现在“危改带房改”区域的优惠政策),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别造成了部分居民具有较强的剥夺感及反抗情绪,容易引发公开的冲突。
受访户8抱怨说,“拆迁一天比一天政策差,刚开始的时候给房子。”而受访户2说,“政府的补偿要达不到的话,……我们自己上市里、区里闹去。反正这里的补偿不够我买两个两居(室)的房,我绝对不走。”
第三个挑战是刚性的补偿政策不仅增加了在拆迁中的交易成本,而且促成了更多冲突的产生。由于取消了所谓的“拆迁最低保障”,但同时又没有出台针对特别住房困难户的有效办法。使得住房特困户与开发商之间容易产生“你拖我逼”的拉锯战。虽然最终有的开发商会对有的困难户提供一些慈善性的额外补偿,但这在大大增加了居民户及开发商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容易产生其他居民户抵制拆迁的模仿效应。从而使得有些开发商雇佣拆迁公司采取比较极端的针对居民财产及人身的攻击手段,这一方面会破坏我们崇尚的和谐、稳定、安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政府解决纠纷的成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