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探讨(2)
2013-07-25 01:15
导读:如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则股东以其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负责,这样能够分摊局部造成的困难,减轻震荡;监督社会化不仅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接受
如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则股东以其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负责,这样能够分摊局部造成的困难,减轻震荡;监督社会化不仅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而且表现在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状况和不定期地向股东公告重大事件,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这“四个社会化”是股份制度的特征,是现代社会化的集中表现,所以股份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
如果中国商业银行要按照股份制组织,则不仅在资本的筹集上实行股份制,而且在人事的安排上、业务的开展上和业绩的评定上都必须按股份制的机制运行。中国的现实是:原有的四大家国有专业银行是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十几家标明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更多地是以股份方式筹集资金而没有完全按股份制的机制运行,至今还带有几分机关的色彩。所以商业银行要不要采纳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体制问题,更重要的是运行机制。
二、民营制与国有制比较
股份制不等于民营制,因为以股份制的方式筹集资金组建商业银行,完全能够把民营经济排开,即不让民营经济参股;同样,国有制也不等于独资制,让各家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商业银行,总的说来都是国有的,但不是独资的。在中国,建设现代商 业银行,要不要让民营企业参加,这需要在理论上论证和实践上探讨。
在中国的权威文件中,理论上确立了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同时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包含着两层含义,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应当说是就总体而言,如果以某一个局部如某一个区域、某一个行业来说,其公有资产还不一定占优势,国有经济还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这样的论断自然是正确的。它表明:在某一些领域或行业中,民营经济还会占主体地位。如果事实的发展正是这样,则在这些领域或行业中,资通民营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不仅国有商业银行要对民营企业融通资金,而且民营经济已有组织起来融通资金的要求。因为银行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互的,机会是均等的,民营经济需要以银行为依托,银行也需要以民营经济为依托。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在多种经济成份存在的条件下,既有国有制的商业银行,也有民营制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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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制商业银行主要有两大优点:一是银行的利润不会流失,在政府垄断银行业的情况下,政府能够独占银行的垄断利润;二是有利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中国试图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推行主办银行制,是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的具体表现。国有制商业银行的这两大优点,正是民营制商业银行的缺陷。因为民营制商业银行一般说来难以垄断银行业,不能获取银行业的垄断利润,再说,民营制营业银行也不可能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但民营制商业银行具有国有制商业银行难得具有的优点:即“政企分离”,受政府的干预少;经营机制灵活,“背的包袱不重”。民营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制商业银行比较,总的说来,各有长短,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过程中,要扬长避短,权衡选择。
在中国,已经有了民营制的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的一大特色优势是国际的优势,目前已有国际知名看好民生银行,因为它的商业化是比较纯粹的,比较彻底的,这是民生银行的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这笔无形资产是怎样形成的?应当研究。至少以下因素不能忽略:(1)民生银行确立为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股东以自己的投入股本对企业的负债负有限责任,银行以自己的资产对企业负债负有限责任。这种“负有限责任”的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是分散、转移金融风险的必备条件,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上去看待,则要对负债负无限责任。(2)民生银行以民营经济参股为主,这样容易做到“政企分离”,而政企分离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3)民生银行以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而民营经济的生成和发展受政府的干预少,较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西方一些学者看来,这样的银行才能真正以“经济人”的身份进入市场。(4)民生银行的当权者如董事长、总经理是“开明人士”,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国外一些人看来是很好的合作伙伴。总之,民生银行的无形资产是由组织形式、体制、服务对象等多方面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包含着对企业现有实力、业绩的掂量,而且包含着对企业未来信誉、事业的评价,这当中包含着人的因素,管理者的才能和品格在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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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路径选择
国务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丁宁宁博士
亚洲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例如按经济区域设立人民银行分行,发行特别增加国有专业银行的资本金,取消贷款额度限制,规范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但改革的主要着眼点是国内金融业的稳定,而不是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问题在于,如果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迟迟难以推进,有可能保持国内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吗?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提法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正式出现的。在此之前称为国有专业银行,指的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90年代以后,这四大银行的业务互有交叉,专业分工界限有所打破,但还不能说是真正的商业银行。
真正的商业银行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追求利润的金融企业,而不是执府经济政策的工具。我们的四大专业银行至今仍承担着繁重的政策性贷款任务:扩大基本建设贷款规模、遏制通货膨胀、清理三角债,甚至不得不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所谓“安定团结”贷款。
真正的商业银行是责任有限的股份公司,而不是特殊类型的政府独资企业。政府独资企业不可能真正做到政企职能分开。以向企业提供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例:项目的钱是银行出的,投资风险最后要银行来承担,但项目审批权却不在银行手里,而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手中。
真正的商业银 行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中介组织,我们的四大专业银行却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而且至今基本上不提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近两年出于对信贷风险的畏惧,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比重也大大降低,不管什么样的贷款都要求财产抵押,银行几乎变成了当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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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国有专业银行控制呆、坏帐无疑是对的,但不是通过提高贷款质量,而是靠紧缩贷款数量,结果搞的存贷比例失调,置银行亏损于不顾。这哪里是商业银行的行为?
由此可见,四大专业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并不是改换一下称谓,性质就能随之改变的。
二、几种不同的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思路的比较与选择
80年代中期以来,对于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问题一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种思路是按地域对大统一的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分割。第二种思路是把国有专业银行承担的政府职能逐渐分离出来,最后一种是对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
第一种思路认为,传统银行体制的主要弊端是行政性垄断,只有打破了这种行政性垄断,银行间才有可能展开竞争。当时最极端的主张是所谓“砍头”方案,即取消四大总行,让省分行之间展开竞争。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性分权的弊端逐渐显现,改革的整体思路也在发生变化。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分割国内市场,这种思路最终调整为按经济区分割四大专业银行,同时将原来的四大总行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
第二种思路认为,打破行政性垄断的正确做法不是行政性分权,而是将政府的职能从银行(企业)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