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探讨
2013-07-2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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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下半年,党中央将召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届时
【摘要】今年下半年,党中央将召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届时将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同时,我国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一个迫切而严肃的重要课题。众所周知,国有商业的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仍有相当距离。那么,当前应如何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呢?为此,《金融研究》编辑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专门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 正 文 】
再论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商业银行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曾康霖
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义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主体,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怎样把原有的国有专业银行改造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便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包括:明晰的产权制度;有限的责任制度;科学的制度;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等。中国权威文件把它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自然要按照这十六字办理,除了要借鉴、效仿一般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外,还要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特殊性相对一般工商企业来说:(1)它经营的是货币资金;(2)其运用资金中相当大的部分来源于负债,负债经营是金融企业的重要特征;(3)除了经营货币资金外,它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金融业是社会服务事业;(4)金融业又是风险比较集中、变动比较频繁的产业,在经营管理中受到冲击的可能性大,但在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可选择的途径又有多种。这些特殊性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的建立,增加了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它给人们指出,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商业银行,要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于建立这种制度的:(1)建立和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观念;(2)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并严格执行;(3)推进工商企业和其它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4)实施现代商业银行内部的劳动人事、收入分配、体制、政策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大学排名 现代企业制度一般采用“公司制”的形式。股份制是公司制的一种形式,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因为股份制按十五大的提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以股份的方式组织资本建立的企业可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以其他形式如独资、合资等方式组织资本建立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这就是说要把商业银行建立为现代企业制度,走“公司制”的道路,既可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也可采取独资、合资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从产权制度来说,须比较独资制与股份制、民营制与国有制。
一、独资制与股份制比较
以独资形式组织资本,组建商业银行,在早期商业银行那里便存在,当代商业银行以独资形式组建为数很少。在世界上以独资的形式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多是社会主义
。因为按照经典作家的论述,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要把银行信用集中于国家手中,没有大银行社会主义是不能实现的。中国四家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后便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不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维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其客观条件和优点。其客观条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中存在着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相适应银行也应用国有独资企业。此外,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中,社会资金的融通仍然坚持“间接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社会资金大部分集中于银行。因此,独资银行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建立银企关系,如推行主办银行制;有利于贯彻方针政策,体现政府意图;有利于增强实力,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有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有利于“走出去”扩大、占领国外金融市场;银行的盈利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有利于资金积累。但其缺陷是:国有独资银行掌握在政府手中,容易受到干预,不利于自主经营;国有银行与国营工商等企业,都是一个“老板”,容易 形成“依赖”思想;不利于建立起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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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以独资形式组建现代商业银行,要解决好三个问题:(1)要落实谁是所有者,让所有者到位,不能让所有者虚置;(2)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权责明确,使所有者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并给予应有报酬,使经营者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实质意义,也是为了排除这方面的干扰;(3)只能负有限责任,不能负无限责任。对此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而这种分开的重要意义在于:要由所有者去约束经营者,让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并防范经营者发生损害所有者的行为。对此,要建立各种约束机制,其中特别是防止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失控的局面出现,家把这种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意味着经营者的权力在企业内缺乏制衡,在企业外缺乏约束,可任意支配企业财产,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同于传统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就在于企业不仅要受政府的约束,而且要受到出资人即所有者、客户、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媒介的监督。现代企业制度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按照这样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独资的国有商业银行,就要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资本可以是国家独资的,而组织形式必须是“公司制”的。这样,在理论上的难点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合理地成为“法人企业”,对公司的负债负有限责任是否顺理成章。
当代,世界上少数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政府直接参与的银行,尽管这种银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称呼不同,如国营银行、公营银行、国家银行等,但其产权都是部分或全部为国家即政府所有。法国、意大利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较多的国家,这种状况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实力,需要建立一批国家垄断资本企业。此外,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竞争,为了增强竞争实力,促使金融资本的不断集中,也使政府插手银行。国家的国有银行也就是国家垄断的资本主义金融企业。这样的企业几乎都以股份制方式组建,其资本的股份属于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有,这样的设计据说是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感。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当代,商业银行多采用股份制组建,一些国家的银行法明确规定:只有以股份制组建的,才能称做商业银行,或者说能够称做商业银行的必须是股份有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把商业银行确立为企业法人,而把商业银行确立为企业法人的意义是:(1)使商业银行能有独立的法人从事经营活动;(2)使商业银行能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使商业银行必须按法定程序设立、运营、破产、清理。进一步说明以股份制的方式组建商业银行,能使资本社会化、收益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监督社会化,能使银行的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经营管理中推行委托代理制。资本社会化不仅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以股份形式定向募集或公开募集,而且表现在它们的股权能够上市转让,这样不仅可充分动员社会资本,而且可优化金融资源分配;收益社会化主要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对股东派息分红和使每股资产的价值增值,也就是说必须给股东一定的回报,这样回报率的高低便成为社会商业银行业绩的尺度;风险社会化集中表现在以股份制组建的商业银行,它体现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