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探讨(8)
2013-07-25 01:15
导读:主要是中央的监管和存款制度监督。中央银行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商业银行是否依法合规经营
主要是中央的监管和存款制度监督。中央银行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商业银行是否依法合规经营上,要放在维护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的公平竞争上,要把金融秩序的正常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方面。中央银行要有一种超脱的地位,不能直接任何,中央银行的利益不能与任何金融机构的利益直接挂钩。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严格,否则既不利于金融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同时,必须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又为维护存款人利益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2.内部监督。严格讲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企业。要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要建立业务部门的监督,要建立有一定制约的业务部门,形成互相监督;同时各个业务部门又要对下监督。二是要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稽核、监察部门可以合并为稽察部门,专门行使监督责任,直接对各级行行长负责,负责监督部门和下级机构是否按照上级行的授权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完成了经营目标,监督各项经营指标的反映是否真实,切实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在管理者的控制下实现目标。三是要建立再监督制度,要通过上级行和本级行的行长形成对监督部门的再监督,保证监督部门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形成连环相扣的监督体系。
二、重构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的主要途径
重构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文侧重从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构建来说明商业银行体制重构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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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完善有关商业银行的法规。
商业银行体制的重构首先要配套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是修改《商业银行法》,使《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市场的进入和退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利在开放商业银行市场的同时严格市场的秩序,保证市场的稳定。二是制定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规,以便于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三是制定并颁布《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办法》,明确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的设立、资本金构成及其如何募集、董事会构成及其职责、行长的确定及职责等,规范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四是修改、补充《》中有关金融犯罪和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罚严厉打击金 融犯罪和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
2.实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商业银行体制重构的主要内容。首先,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进行清理,切实摸清商业银行的家底,弄清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其次,要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可以采取加大核销呆、坏帐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办法来管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使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能够轻装上阵,也便于今后对商业银行经营者的考核。然后即可以对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增资控股。在资本金的设置上,国家控股的资本金可以从现在商业银行的国家拨入资金转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投入的资本金来形成,还可以通过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来形成。同时,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要面向法人和自然人募集股份,既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充实,又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社会性达到充分的体现。现有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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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不断改革来建立商业银行的新机制。
商业银行新机制的建立要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来进行,要树立创新观念、竞争观念、市场观念、改革观念,在产权明晰和产权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形成新机制的整体框架,针对与商业银行经营不适应的薄弱环节进行改革突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商业银行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信贷管理机制、管理机制、资金计划管理机制、市场拓展与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