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3)
2014-08-16 01:05
导读:F________C__________ 极端自由主义 极端秩序主义 极端自由主义与极端秩序主义,分别是从左右入手割裂了自由与秩序的内在关联。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
F________C__________
极端自由主义 极端秩序主义
极端自由主义与极端秩序主义,分别是从左右入手割裂了自由与秩序的内在关联。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是相通的。无政府主义的根本主张就是: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违反了一些道德原则,因此,国家的成立,在道德上是无法找到根据的。[7]尽管国家不等于秩序,但垄断权力的国家机构得以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维护最低限度的秩序。被列入极端自由主义阵营的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政府乃是一种必要的罪恶(necessary evil),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诺齐克把政府限定在“守夜人”的角色上面,是基于他对权力扩张、进而对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深刻担忧。他的理路就是以“职能剥夺”来限制政府权力。这样的理念在中国那些政府职能改革派那里张扬得淋漓尽致。无论如何,诺齐克“最低限度国家”所预设的价值,就是维护作为个人权利的自由。然而,即使建立了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其目标价值也不一定实现,因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另一来源,就是任何个人都不能游离的社会。
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突显了国家对个人自由侵犯的可能,而对社会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缺乏警惕。这也使我们看到,政府得以设立的根由或实质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就是以它的公共权力来防止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为此,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起维护每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秩序。
秩序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交往规则、途径和程序。建立在不同基础上的政治秩序,是由政治交往的途径、制度和规则所构成的整体。就政治类型的历史来看,政治秩序可能建构在神权政治、王权政治、集权政治以及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如果说市场交易的秩序可以自发生成,那么政治秩序只能是建构的产物。也就是说,作为公共生活场所的政治秩序,是按照一定的政治理由(公共理性的或公共不理性的)建立的。因此,政治人有理由去寻求某种良好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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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一切都是被建构的;我们必须有某些由之开始的东西。在一种较实际的意义上讲,只要具体规定着政治正当和政治正义之内容的那些实质性原则才是被建构的。程序本身仅仅是作为基本的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实践理性原则和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作用的出发点而被制定出来的。”[8]就笔者的理解,罗尔斯所强调的政治正义就是:自由权利之人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而这种政治的正义原则可以表述为一种建构(结构)程序的结果。因而,建构的秩序不一定是不自由的,自发的秩序也不一定是自由的。 政治秩序的建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过程。
政治学家对国家建设过程的关注,归根到底是对政治秩序稳定性的关注,是对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这样的考虑,首先应该关注的是:稳定的政治秩序应当建构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当然,秩序的稳定性由其正当性来保障。被政治哲学家反复论证的是,一个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正义社会为政治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反过来说,以专制权威(无论是传统的神权统治、王权专制,还是现代的个人集权)为凭借的政治秩序,由于它否定了个体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的伸展——民主,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内在的脆性。这种内在脆性使得专制权威不管其外壳多么坚硬,所维系并引为凭借的政治秩序终将崩溃。远久的历史事件就不用陈列了,现代的案例就有苏哈托政权的瓦解、波尔布特恐怖统治的覆灭、苏东集团的支离。古往今来的政治故事不断地重复着这样道理:否定自由权利、拒绝民主参与的政治秩序是脆弱的,而维护自由权利、允许民主参与的政治秩序才具有内在稳定性。由于这种稳定的秩序所负载的基本价值具有正当性,因此维护这种秩序的政治权力、制度、法律、规则等由此而获得了实质合法性。 绝对秩序主义是不理会自由权利要求的纯粹秩序论者。无论如何,绝对秩序主义同绝对权威主义、极权主义在理据和实践上都具有相通性或者说兼容性。绝对权威主义与极权主义也许并不排斥法治。但是,如果这种法治所维护的秩序是以排斥自由、否定权利为代价的制度安排,那么这样的秩序则为“合法地”侵犯预留了后门,结局也许比人治的道德秩序更糟糕。林毓生曾经说:“自由的政治秩序必须建立在法治之上。没有法治便没有自由。”[9]同理,似乎还需要明确这样一个前提:建构这种法治秩序的出发点就是维护作为公民权利的自由。这就是衡量法治秩序的价值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