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6)
2014-08-16 01:05
导读:从罗尔斯、诺齐克以及哈耶克等人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价值资源都具有分配性。罗尔斯坚持自由权利人人皆享的政治平等原则,是说这
从罗尔斯、诺齐克以及哈耶克等人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价值资源都具有分配性。罗尔斯坚持自由权利人人皆享的政治平等原则,是说这种政治自由不能分配所得。诺齐克拒绝模式化的分配,其要旨也是为了辩护自由权利不可分配的性质,为了使他的这个论点更加牢固,诺齐克甚至怀疑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权力,因为在他的眼中,国家卷入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就有可能限制人的自由权利。哈耶克认为“公正”一词只用来描述人的行为,若分配不是人为而是自然运行所致,则此分配亦无所谓公正与否。哈耶克的公正观就是强调“交换的公正,而不是所谓的分配公正或现在经常谈论的‘社会’公正”。[21]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自由主义者,自由权利在他们眼中都是不可分配的。如果对不可分配的东西进行分配,就失去了正义即最低限度的公正。这样一来,对可分资源的分配也就失去公正的基础。
极端自由主义者从自由至上的原则出发,把社会财富排除在分配的范畴,使得“自由主义的方法在取得物质平等上有着严格的局限性”。[22]这种观点不仅为平等主义者所拒绝,也为许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人所不接受。应该说,财富及获得财富的机会(如岗位、职位),都是可分配的价值。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分配途径才能满足公平的原则。这个问题过去、现在、未来都将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分配的公平是公平地分配的结果。然而,分配的公平也许只是一个理想,凡夫俗子能做到的也许只能是少一点不公平的分配。尽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易实现,但他的分配公正并不复杂,那就是,每个人都有差异地各得其所,而非平分一份。
四、 程序与正当(procedure and legitimacy)
当一个享有自由权利的人,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表达对一个合法权威认同或者不认同的时候,他就转化成一个公民了。由此,程序和合法也就成了重要的价值,一种使自然人转变成公民的价值。 政治是公共生活。不参与公共生活的人,即使是一个自由人,也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都还不算是一个“公民”。也就是说,那些躲藏在内心堡垒中的人,他可以是自由人,也可以是不自由人,但都不是公民。所谓“参与公共生活”就是参与自由的公共交谈、自由的选举、自由的集会以及其他公共行动,这种公共参与的能力就是公民的能力。[23]所谓“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包括“不许”、“不能”、“不愿”三种可能的情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一,“不许”假设。假设一个人具有公民的能力,愿意甚至力争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但不被允许,那么他不能成为公民的原因是外在的。假如不许者是另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侵犯了他的自由权利。假如不许者是国家,那么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这个人由于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而被依法剥夺了他的这种权利,那么国家的行为是正当的。二是国家不许可任何人有这种参与的权利,由于国家的这种“不许可”缺乏正当理由,由此面临着合法性危机。而且,假如国家根本不打算让人们享有这种权利或机会,那也就谈不上什么参与的程序及其正当性了。因此,在“不许假设”的条件下,政治参与程序及其合法性是由国家的实质合法性所赋予和决定的。当一个国家的权力缺乏正当性或合法性的情境下,任何程序、制度都缺乏实质性正义。这种情况满足程序性正义依赖实质性正义的原理。[24]
第二,“不能”假设。假设一个国家的宪法载明了每个人都拥有参与公共生活或政治的公民权(citizenship),个人不能参与的原由,或者是缺乏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程序,或者是人们不知道这个秩序,或者是认为这种参与对自己毫无利益,那么他不能成为公民的原因有可能是外在的,有可能是内在的,还有可能是内外混合的。如果说是内在的原因,一是显示出这个人的公民能力或政治效能感低。如果说是外在,则主要是没有建立正当的政治参与程序。如果说,一个声称或者确实具有实质性正义的国家,认为建立这种政治程序是多余,由此而使得个人不能实现他参与公共生活或政治的自由权利,那么这样的国家首先缺乏的是政治参与的程序及程序正义。这种情况满足秩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的原则。[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