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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7)

2014-08-16 01:05
导读:第三,“不愿”假设。不愿假设就是,假设一个人,既没要别人的妨碍,也不是国家的不许;既具备程序知识,也具备正当秩序的前提下,放弃作为一种公


第三,“不愿”假设。不愿假设就是,假设一个人,既没要别人的妨碍,也不是国家的不许;既具备程序知识,也具备正当秩序的前提下,放弃作为一种公民权的政治参与机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公民,主要是内在的原因。也许这种原因导源于这个人对公共生活的反感以及对国家政府天然不信任的情绪。这种情况满足个人自由与民主参与无关的假设。

由此,我们就有了讨论程序与正当性的三个假设。

不许假设表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由实质性正义所决定的,程序性正义依赖于实质性正义。民主参与秩序的正当性,归根结底来源于它所负载的或者它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一般都由国家的自由宪章所载明了的。而且,以宪法的形式载明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成其为民主国家的最低要求。因此,一个在宪法中不载明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国家,无论它建立了什么样的政治秩序,都没有正义性。反过来说,这样的国家,无论它建构了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参与秩序,都不能证明国家具有合法性。在现实政治历史中,法西斯国家就是这样。

不能假设表明,实质性正义还得由秩序性正义来彰显。一个被假定具有正义性的国家,如果不能建构正当的政治参与程序,那么它的实质性正义仍然无法体现,从而使得国家的合法性面临危机。这种危机也就是亨廷顿所谓的“参与性危机”。而“合法性面临危机”与“合法性缺乏”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不愿假设表明,即使一个社会建立了正当的政治参与程序,而且国家以宪章的形式确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国家也有可能由于那些逍遥于个人碉堡的人们对政治参与的逃避而面临合法性不足的危机。



五、 结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政治哲学所担负的基本使命,就是系统地梳理政治行为背后的价值取向,从而为社会政治正义如何可能、正当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何以建构提供理据。

现代政治生活的价值评判,当然不是一种主义所能概括得了的。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无论是民主主义,还是权威主义,都不能独占政治话语的市场。然而,我们看到,在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中,恐怕所有的价值都不能脱离“权利”二字。如果权利不是被解释为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被解释为集体的权利、国家的权利,那么权利就什么都不是了。这样,权利也就成了所有政治哲学范畴的灵魂,从而有可能取代那个纠缠不清的“利益”。

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不是杂多。毫无疑问,既然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网状结构,因此政治学范畴之间,不是直接联系,就是间接关联。笔者提出的四对偶性范畴,是按“直线距离最短”的线段原则加以规范的。这四对范畴就是“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力”、“分配与公平”、“程序与合法(性)”。当然,政治哲学还有一些不可或缺的范畴,如“权利”、“正义”、“平等”等。这些范畴在本文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例如,权利是个人自由在法治秩序上确认,正义是这种权利在宪政秩序上的平等安排。

范畴的偶性结构,其实是现实政治关系的抽象,反过来又对经验政治以及经验政治研究提供学理支持。

既然自由是存活于一定秩序中的自由,那么我们思考自由的时候,就不得不思考它所依赖的秩序;我们思考秩序,就不得不思考这个秩序得以建构的正当理由,即它维护什么。

既然民主在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权利的自由伸张,那么民主能够做的事情就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去制约权力,如果民主不是那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那么它什么也不是。反过来说,我们考察权力,就要考察这个权力的基础,它本身的范围以及它的运行规则是否经由了那些拥有权利的公民的民主认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既然公平总是同分配纠缠在一起,那么一谈到分配,我们就要追问这样做公平吗?我们还要追问哪些东西能够拿来分配,哪些东西根本就不能提“分配”两字。例如你能把言论、集会这样的自由权利拿来分配吗?显然不能。分配首先要区分配的界限,宪法载明的基本公民权利是不可分配的,而财富以及获得财富的机会则是可分配的。也就是说,获得可分配之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这一点来说,自由至上主义者是很自私的,他们把自由主义原则推至极点,就会导致更多的人不自由。这样的结局尽管不是自由主义者愿意看到的,但现实如此。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标榜自由民主的社会,不能相对公平地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这个社会无论看起来多么美好,其社会秩序仍然有被颠覆的可能。而颠覆者就是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阶层的人,他们因物质的匮乏而无法自由,尽管自由主义者许诺他们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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