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8)
2014-08-16 01:05
导读:最后,我们强调了程序的价值和合法性价值的并存,这不仅在于逻辑证明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在关联,还在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于建构一个正当
最后,我们强调了程序的价值和合法性价值的并存,这不仅在于逻辑证明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在关联,还在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于建构一个正当稳定的政治秩序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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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本,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271-273页,“自由主义”条目。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3] 参见霍伊著,刘锋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92,第47-48页。
[4] 参见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8页。
[5] 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3-4.
[6] 参见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超越左与右》,李惠斌、杨雪东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4-34。同时,参见刘军宁著:《保守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35-239页。
[7] 参见石元康著:《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第143页。
[8]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第110页。
[9] 林毓生:<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观念>,见韩水法主编《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第314页。
[10] 关于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可参见刘军宁的分析。刘军宁:《保守主义》,第26-29页。
[11] 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第445页。
[12] 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95,第196-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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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伯林两种自由观点的评论,可参见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第22-26页。
[14]萨托利:《民主新论》,第441页。
[15] 袁伟时:<自由主义论争管窥——答友人>,见广州《开放时代》,2000(7),第38页。
[16] 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第186页。
[17]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166页。
[18] 哈耶克:《自由宪章》(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0),第87页。转引自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第163页。
[19]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这两个原则修正为:“甲、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以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中译本,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第5页。
[20] 同上,第6页。
[21] 哈耶克:<自由主义>,见《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公共论丛),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129页。
[22] 同上,第132页。
[23] 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二讲“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现”。
[24] 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449页。
[25] 同上。
论文出处(作者):
政治体制改革研究
新制度政治学:研究范式的复归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