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4)
2014-08-16 01:05
导读:抽象地说,FC线条上的各个位置,可以涵盖一般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各种类型。从自由-秩序的偶性关系来看,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自由和保守主义,其实并
抽象地说,FC线条上的各个位置,可以涵盖一般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各种类型。从自由-秩序的偶性关系来看,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自由和保守主义,其实并无原则的区分。如果说它们有区别的话,只不过是强调自由多一点还是秩序多一点的程度差异问题。因此,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是混合的。[10]那种断然否定自由与断然否定秩序的观点,所玩耍的只能是全盘皆输的游戏。
二、 民主与权力(democracy and power)
民主与权力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第二对对偶性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主义推演的结果。在实际政治发展中,自由与民主的亲和性,秩序与权威的关联性,也促成了民主与权力的对偶性质。
萨托利(G. Sartori)说过这样一句话:“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11]这就是萨托利对自由与民主的那种亲和关系的表达方式。萨托利为什么要把自由主义和民主捆绑起来,并认为割裂自由与民主的后果,就是既得不到自由,也无法民主。这就需要追溯伯林(I. Berlin)的自由主义理念。
伯林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就是明确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按照伯林的解释,就是“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所谓积极自由,就是指这么一种自我实现的能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动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12]尽管伯林认为“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这一点似乎与萨托利的立场相左,显示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悲观,但伯林对此仍然是有保留的。[13]然而,消极自由仅仅是自由的最低要求,是以消极退让的方式诉求于“免于……的自由”。问题是,如果个人的自由权力不见诸于政治参与的行动,仅仅呼吁把自由当作一种权利来对待,那么自由是缺乏牢固保障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如果说把自由解释为一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话语的目的就是建立一种内在的权力,即个人享有不受外在侵犯的人权。而民主就是作为权利的自由见诸于政治行动的要求和行动。抽离了自由权利,民主就变成一种空壳。民主自身不产生任何价值,民主的价值由自由所带来、所赋予。当民主变成了一种价值,这种负载了价值的民主就能够伸张公民的权利,保障自由的秩序。消极自由的实质是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边界,于是边界之内的领域构成私域(privacy)。然而,如果缺乏维护这种私域的民主参与行动,即积极的自由,那么这个私域之门的钥匙就丢给他人。结果,不设防的私人领域随时随地面临着公共权力入侵的危险,公共权力就有可能随时随地地把自由从私域的碉堡中驱逐出来。因此,民主是自由的保障。这就是自由与民主亲和的根由。
民主主义者把民主当作个人的基本权利。那正是因为,作为一种权利的民主,所负荷的价值只不过是它所张扬的自由。反过来说,如果民主不负载自由的价值,维护的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民主只能是“字面上的民主”、“形式的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就是萨托利所谓的“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14]这样的民主就连专制权力也会亲吻的。
自由的底线要求就是保护公民免于国家压迫的自由。然而,囿于消极层面的自由并不能自动地保障它自己,要把私域之门的钥匙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还得凭借积极自由的途径。这样的途径就是把自由的权利附载于民主参与的行动之中。既然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必要的罪恶”,而且谁不能逃避国家,那么躲避在私域之堡的自由是无法应对公共权力的挑战的。自由必须走出它们各自的碉堡,参与公共生活或政治,才有可能将公共权力限定在法治的秩序之上。这就是积极自由的价值,也是民主之所以成为价值的理由。 民主是一种集体行动。这种集体是拥有自由权利的个体为维护其权利而自愿构成的集合。民主的行动就是政治参与。民主本身并不是权力,但可以成为正当权力的基础。所谓正当的权力,就是经由了民主认可从而拥有合法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边界,并不是由权力自己来划定,而是经由民主、通过某种宪政安排而划定的。如果说自由为民主定了方向,那么民主则为权力立了规则,而法治就是把这些价值、规则稳定起来的制度手段。 我们强调民主是见诸实践的集体行动,是因为只有集体行动的民主参与才有效力。显然,分散的个体,无论他/她对自由权利的渴望多少强烈,也无论他们内心那捍卫自由的碉堡修筑得多么坚固,在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权力面前,在有组织的社会性暴力面前,都是弱不禁风、一敲即破的。而且,个体性的政治参与,其实并不具有政治性,不过是个人的一种政治境遇。然而,自由与秩序的依存性,使得自由又必须凭借公共权力来维护自由所赖生长的社会秩序。因此,自由主义并不反对一切权力,它只反对那种藐视个人、践踏权利的权力。实际上,自由主义迫切需要那种建基于民主的公共权力。如果自由主义者不想仅仅发动一场“茶杯中的风暴”,[15]如果自由主义者寄望于自由秩序(即宪政秩序),那么这种秩序的生成不是自发力量能够成就的,必须见诸于民主参与的集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