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2)
2015-01-13 01:12
导读:二、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宪法规定,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一个“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议会制有本质不同,必须坚持和完
二、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宪法规定,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一个“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议会制有本质不同,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常说的“一府两院”则是它们执行机关,它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显然,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一种单身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按照政治学基本原理,国体是指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政体则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即国体的实现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一种国体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一种政体,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一种“根本的政治制度”只能坚持和完善,不能改革,这在学理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其二,人大无疑是一种代议机构,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的范畴,那么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究竟有什么本质差别?如何理解我国人大已加入“世界议会联盟”?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一院制与两院制是人大制度与议会制的本质差别,中共也的确始终强调人大不能实行资产阶级的两院制,也就是把两院制笼统地看作是体现资本主义国家阶级本质的东西。如此又怎么解释西方国家中的议会也有实行一院制的,如芬兰;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实行两院制的。例如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苏联就采取两院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苏维埃由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前南斯拉夫的最高权力机关联邦议会也由联邦院和自治省院组成。
可见,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并不构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差别。进而言之,中国完全没有必要视两院制为洪水猛兽,根据中国现有的政治格局,进一步发挥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人大中的作用则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现有的政协纳入人大体系中,作为两院中的一院,这有利于加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以及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在遵循宪法对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上升为法律并加以具体化。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规定相互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此外,要选拔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正部长以至副总理,使他们能够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与国家决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政治监督功能。鉴于目前各民主党派的性质、政治纲领、[③]政治意识和能力以及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完全排除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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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西方议会制与中国的人大制的差别,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在议会和政府中,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二是在三权分立架构下,议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分权制约。
就第一点而言,仅从其现实可行性来看,中国目前无疑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不可能推行西方的多党制。一些激进的学者认为,多党制可以制衡权力高度集中而产生的各种弊病,中国在现阶段实行多党制是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要选择;中国之所以没有在现阶段向多党制发展,完全是因为中国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与党派利益上排斥政治多元化。这种看法有失公允,西方的多党制得以有效运行,是以一系列历史、文化、经济与社会条件为基础的。不能脱离这一基础来抽象地判断多党制的功能和意义。[④]现阶段的中国是一个缺乏市民社会的自主性、没有充分的经济分化、没有社会利益充分分化、没有与这种经济与社会结构分化有机联系的宽容妥协的政治文化的社会,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奇多,地区差别极大,文化素质很低,封建根基极深,‘一盘散沙’的习惯仍在,宗派、山头,帮会的积习尚存”[⑤]的东方大国,如果强行推行多党制,“将是天下大乱,多年不已。从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各种建设。在缺乏严格的程序控制和强有力的行政效能的保障下,实行今天美国式的民主,很可能将蹈文化大革命时的那种大民主实际是大破坏、大捣乱从而大失败的覆辙。”[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