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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3)

2015-01-13 01:12
导读:就第二点而言,西方的议会只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框架中的一个环节,它没有凌驾于行政和司法机构之上的权力,在这种体制下,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取权

就第二点而言,西方的议会只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框架中的一个环节,它没有凌驾于行政和司法机构之上的权力,在这种体制下,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取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人们很难说出到底哪一个部门掌握着最高权力。唯其如此,“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以及,因为只限于行使其自身的职能,政府各部门便无法对其他部门行使不当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对政府行使管理人民的权力就有一种制约,因为一个部门要想行使程度不当的权力,这种企图就必定会失败。”[⑦]当然,这种分权制衡式的权力结构在西方各国又有若干具体实现形式。比如在美国,实行的是以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总统制,国会可以立法,但它的法案必须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就是生效,也可以被法院宣布为违宪而失去效力;总统掌握行政大权,但国会却可以弹劾他,总统可以做出很多决定,但没有国会批准拨给他钱,他很难有所作为;法院看起来似乎超然于立法与行政部门之上,但法官却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并且可以被参议院弹劾。这就好像是一个“棒打鸡,鸡吃虫,虫蛀棒”的循环。与美国有所不同,英国与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则是以政府即内阁向议会负责为显著特征的内阁制,但在权力结构的实际运作方面,它跟美国一样也是循环式的。西方国家这种分权制衡式的权力结构意味着每一个部门或者个人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它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
与西方不同,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至上的、不可制衡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人大制与西方议会制的确差别明显,两者孰优孰劣,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应作具体分析。从理论上或从宪法规范来看,中国的人大制度更能体现人民当家的民主原则,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并接受自己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来控制和支配行政和司法机构,以保证整个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它既可以避免出现代议机构变成马克思所抨击的“清谈馆”,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因不受人民掌握而蜕变成压迫人民的异已力量。可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文本规范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高度民主的制度安排。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但从实际可行性来看,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特多,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由选民监督人民代表并通过人民代表监督其政府权力,较之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在操作上要困难得多。
在实践中,一方面人大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足,与人民特别是与其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选民缺乏经常、必要和主动的联系。人大代表选举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缺乏选民对被选举者了解知情的有效措施,选民参与选举的主动性、严肃性不够,不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表现出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冷漠。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迄今仅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行使经常、有效的基督;另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除立法权外,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人大对政府授权(即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府)还存在着走过场、形式化现象,等等。而行政权对人大权的渗透、挤压和超越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形式上居于人大之下实际上恰恰相反,[⑧]在中国应是不争的事实。而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也成为党内党外的共识,成为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
然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倘若人大真正具有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紧接而来的便是谁来监督人大的问题,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人大自然也不能例外,从法理上看,人民是人大权力的授予者或委托者,也是人大权力的监督者,但是,离散的、非组织化的人民又如何对人大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呢?人类几千年的政治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处路径选择,即就是把权力分别授予几个部门分别行使,并让他们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得“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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