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9)
2015-01-13 01:12
导读:[④] 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⑤] 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会性998年版,第157页。
[④] 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⑤] 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会性998年版,第157页。
[⑥] 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会性998年版,第181页。
[⑦]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7页。
[⑧]
按宪法规定领导和监督政府的人大其领导人在中国政治权力中枢(中共中央政治局)所处的位置基本要低于政府。从历史上看,全国人大除第一届(1954-1959)委员会由当时的党内第二号人物刘少奇担任,第五届(1978-1983)委员会由中共资深领导叶剑英担任外,通常的情况是人大委员长排在国务院总理之后(不过节998年九收购价大常委会委员长由党的第二号领导李鹏担任,这被看作是人大地位有所提高的一种信号)。从地方上看,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一般都是同级党委的二把手,而人大主席仅列席常委会(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的例外)。
[⑨]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3页。
[⑩] 参见张惠敏、李申:《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
[11] 参见拙文《政治的基本问题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文史哲》2000年第5期。
[12]
这里的“政”指的不是人们通常所使用的狭义上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而是广义上的“政府”,即行使国家权力的全部国家机构,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13] 参见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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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页。
[16] 参见拙著:《政治体制改革》,党建读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169页。
[17] 法治的本来涵义是法的统治,英文是rule of
law,意即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其上。法治这一内涵与中共党章关于“党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及宪法总则中:“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和宪法第五条中“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阐释,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党的领导”,两者似乎又有微妙的差别。
[18]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
[20]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21] 陈明明:《现代化进程中政党的集权结构和领导体制的变迁》,《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22]
党对人大政治上的领导,也包括组织上的领导,后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二是对人大中的党组和党员行使组织上的领导权。除这两种情况外,党委在组织上与人大并没有隶属关系,不能直接对人大发号施令。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1975年宪法第16条曾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删去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语,这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表明执政党不能作为组织上凌驾于人大之上的更高一级领导机关或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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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执政党的领导权属于治权(治理国家)的范围,而不属于主权(统治权)的范围,党的领导权不能高于人民主权。“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她不能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参见《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