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7)
2015-01-13 01:12
导读:3、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模糊,常常超过党章的规定。有时基层组织任期已满,但经常以找不到合适的人选为藉口,随意推迟选举。有些基层组织在换届时,
3、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模糊,常常超过党章的规定。有时基层组织任期已满,但经常以找不到合适的人选为藉口,随意推迟选举。有些基层组织在换届时,明明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却偏偏要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亲折领导人,连投票选举的形式都可置之不顾。[28]
其次,党代会权力流失。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产生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1982年前称“主席”)
。但实际上正好相反,一般是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政治局的工作,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又领导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而中央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又远远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形成一个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究其原因,从历史上看,中共是在极其险恶的斗争环境中按照列宁的建党模式建构其组织体系,强调调度集中和高度统一在当时是唯一的选择。建国以后,由于极“左”指导思想长期在党内占统治地位,因而未能及时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党内高度集权的一元化体制被沿袭下来,并在不断升级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逐渐被强化。
从操作技术上看,全国党代会通常5年召开一次,中央全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它们显然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闭会状态,又如何能履行职责,自然就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主政。再从人数上看,全国党代会代表多达一二千人,中央委员会人数也在一二百人左右,加上候补委员多达300人左右,且分散了就全国各地,各自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日常工作难以开展。而政治局委员一般在20人左右,常委更是屈指可数的几人,而且一般都在北京,便于及时高效地工作。于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党委会便成为中共事实上的领导中枢。久而久之就容易模糊甚至颠倒党内的授权关系。
第三,家长制盛行。早在1962年,毛泽东就曾说过:“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会内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毛泽东把那种“一个人说了就算数”的第一书记称为“霸王”,认为他们连封建时代的某些帝王还不如。[29]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从政治学的学理上看,中共的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制)属于典型的委员会制,其特征是: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作出决定;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第四,因此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30]然而,这一集体领导制度在实践中常常受到扭曲,各级党的主要领导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发号施令、独断专行的家长制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1957年以后,随着毛泽东个人崇拜的日愈严重,他拥有了凌驾于全党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致使党的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变成没有民主的集中制,变成了个人高度集权的家长制。这实际上成了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而又得不到及时制止的主要根源之一。正是基于对其危害性的深刻体认,邓小平多次指出:“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说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作么社会主义民主”。[3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家长制现象有所改观,但各级党的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不受制约因而以家长自居的现象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家长式的人物在党内绝非另类,这导致权力对党的严重腐蚀以及削弱党与其基本群众(广大普通党员)的政治联系,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和号召力。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第四,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条件下,对权力监督首先是对中共监督,从可行性的角度看,加强党内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权力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体制则削弱党内监督功能。具体地说,中共党内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成立于1978年,当是二方面想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而不受制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建立在中共老一辈革命家个人品质的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初始的党内监督体系,之它的诞生到组织构成以至于投入实际运作,都必须赖于从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的势能作用,借助于人的自觉程度特别是党的领导层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虽然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纪检机构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但纪委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党委负责。因为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人员编制、各项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归同级党委(党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实践中,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不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处于“虚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