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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开元礼》的性质及行用问题(5)

2013-10-04 01:12
导读:折衷”《贞观礼》、《显庆礼》基础上而重新撰成的《开元礼》,如果仅是“藏在书府”而不行用,就令人费解了。易言之,如果《开元礼》未行用的话,
折衷”《贞观礼》、《显庆礼》基础上而重新撰成的《开元礼》,如果仅是“藏在书府”而不行用,就令人费解了。易言之,如果《开元礼》未行用的话,那么,开元、天宝年间朝廷、地方官府和民间的礼仪活动所依据的是什么呢?是《贞观礼》还是《显庆礼》,抑或二礼兼用?似乎看不到这方面的史料依据。有唐一代,在《开元礼》成书后,臣僚们更多的是引据和提及《开元礼》,而《贞观礼》与《显庆礼》则较少提及,说明二礼在开元以后的作用和影响已非《开元礼》所比。《通典》、《唐会要》、《旧唐书·礼仪志一》等记张说的奏疏皆为“望与(《通典》作“请”)学士等更讨论古今,删改行用”,玄宗“制从之”,说明这一建言得到了玄宗的批准。正因如此,故《开元礼》撰成后,玄宗即下令“颁所司行用焉”,《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亦载:“制所司行用之。”这些都表明《开元礼》在当时是行用的。据《五代会要》卷七《论乐下》载,后周显德六年(公元959年)正月,兵部尚书张昭等讨论“乐”时指出:“其五郊天地、宗庙、社稷三庙大礼,合用十二管诸调,并载唐史、《开元礼》,近代常行。”说明《开元礼》中有关祭祀用乐的规定,是得到贯彻实行的。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一八《请重修纂国朝所行五礼》亦称《开元礼》“行于累朝[46]。                                     
  《开元礼》撰成后,唐人对其注疏、解说之著述亦有若干,据《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载,有萧嵩的《开元礼义镜》一○○卷、《开元礼京兆义罗》一○卷、《开元礼类释》二○卷、《开元礼百问》二卷等。萧嵩所撰《开元礼义镜》,《通志·艺文略第二》、《崇文总目》卷一、《文献通考》卷一八七《经籍十四》等俱作“《开元礼义鉴》”,“镜”、“鉴”二字形近易误,当以《开元礼义鉴》为是。关于是书,《崇文总目》称:“唐萧嵩撰。既定《开元礼》,又以礼家名物繁伙,更取历代沿革随文释义,与礼并行。”[47]有关《开元礼》的撰写,在张说卒后,萧嵩总领其事,并由其最后领衔献上,因此,对于《开元礼》的编撰及行用情况,萧嵩当最为熟悉,显然,他“以礼家名物繁伙,取历代沿革随文释义”而撰写是书,是为配合《开元礼》的行用而作的,所谓“与礼并行”是也。如果《开元礼》仅是“藏在书府”而不颁行天下,试问萧嵩撰写此书的目的何在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唐德宗统治时期,《开元礼》被立为官学,开科取士。《唐会要》卷七六《开元礼举》载:                                        

  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其诸色举人中,有能习《开元礼》者,举人同一经例。选人不限选数许习,但问大义一百条、试策三道,全通者超资与官;义通七十条,策通两道已上者,放及第,已下不在放限。其有散官能通者,亦依正官例处分。”至贞元九年五月二十日敕:“其习《开元礼》人,问大义一百条,试策三道,全通者为上等;大义通八十条已上、策两道以上,为次等。余一切并准三礼例处分,仍永为常式。

自德宗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实行《开元礼》科取士制度后,此制一直为后世所取法,直到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方改为乡贡通礼[48]。关于此科取士情况,《玉海》卷一一五《唐开元礼举、三礼举》引《登科记》云:“贞元五年,始有《开元礼》一人。”参据清徐松《登科记考》及相关传世文献,唐代登《开元礼》科者有如下诸人:京兆长安的程异[49]、苏州吴郡的丁公著[50]、陇西的辛秘[51]、河东闻喜的裴乂[52]、京兆的杜辇[53]、福州闽县的林勖[54]、彭城刘全交[55]、钱塘的罗修古[56]、邠州柏廷徽[57]以及籍贯不明的李涪[58]等。当然,也有习《开元礼》而未中举者,如《全唐文》卷八二八罗衮《仓部柏郎中墓志铭》载:“近代科学之家,有柏氏仓部府君讳宗回,字几圣。祖士良,忠州司马。父暠,《毛诗》博士,赠国子司业。君踵父学《开元礼》,咸通中,考官第之,尚书落之。不胜压屈,因罢。取家荫出身,选为州县官。”柏宗回随父习《开元礼》,最终未能登《开元礼》科,只好“取家荫出身”而“选为州县官”,但其子柏廷徽却能承祖父业考中《开元礼》科,说明邠州柏氏实为当地的礼学世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像柏宗回那样学习《开元礼》而未能中举者,全国当不在少数。上揭登《开元礼》科的士人来自京畿道、陇右道、河东道、河南道、江南道等,显然,这些人对《开元礼》十分精熟,是当地习读《开元礼》士人中的佼佼者,有的家学渊源,如柏廷徽;有的则家贫,但好学,最终通《开元礼》而登科,如河东的裴乂,“少好学,家贫,甘役劳于师,雨则负诸弟以往,卒能通《开元礼》书,中甲科。”[59]这些都无可置疑地表明《开元礼》是颁行于天下的。《册府元龟》卷五六四《掌礼部·制礼第二》亦有这样的记载:“(开元)二十年九月,以新修《开元新礼》一百五十卷颁示天下。”敦煌、吐鲁番两地所出《开元礼》残片无疑可以进一步证明此点。河东裴乂的例子,也表明民间对《开元礼》是有所知晓的。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五月,玄宗下敕:“诸州县学生,专习正业之外,仍令兼习吉凶礼,公私礼有事处,令示仪式,余皆不得辄使。”[60]敕文要求州县学生除习正业之外,还要兼习吉凶礼,而公私礼有事处,则“令示仪式”,此处“仪式”应该是指的具体的仪注,与“吉凶礼”似不能完全等同。开元二十年,玄宗将《开元礼》“颁示天下”,次年即下令州县学生“兼习吉凶礼”,二者不可能没有丝毫的联系,易言之,州县学生所习之“吉凶礼”,自当是属于《开元礼》中的有关内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上文业已指出,《开元礼》是有关五礼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制度层面的礼,与具体的仪注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考察其在唐代是否行用,主要应看其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是否得到遵行。观《开元礼》所记之五礼,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为常礼,指长期遵循不变之礼;二是变礼,指已有所变化之礼;三为新礼,指新增之礼。关于常礼与变礼,吴丽娱先生《唐礼摭遗》一书中所制《中古服制变化表》[61],为此提供了形象生动的例证。据表,为高祖服丧,《仪礼》为“齐衰三月”,《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俱同,此即为长期沿用不变之常礼;又如为曾祖服丧,《仪礼》为“齐衰三月”,《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俱改为“齐衰五月”,此为变礼。至于新礼,乃指不见于《贞观礼》、《显庆礼》之记载,而据新的形势需要及其它情况所撰之礼,如“仲春兴庆宫祭五龙坛”、“仲春、仲秋上戊释奠于齐太公”等,《开元礼》卷一《序例上》“神位”条载:“仲春兴庆宫祭五龙坛:右准敕新撰享礼,乐用姑洗之均三成……仲春、仲秋上戊释奠于齐太公(以留侯张良配):右准敕新撰享礼……隐太子庙、章怀太子庙、懿徳太子庙、节愍太子庙、惠庄太子庙、惠文太子庙:右并新撰享礼,每年四享。”[62]可见,“祭五龙坛”与“释奠于齐太公”皆为根据朝廷所发敕文新撰的享礼,而祭隐太子等庙亦为新撰享礼。                                
  《开元礼》中,释奠礼除“释奠于齐太公”外,还有“皇太子释奠于孔宣父”、“国子释奠于孔宣父”、“诸州释奠于孔宣父”、“诸县释奠于孔宣父”等。关于唐代有关的释奠礼,高明士先生有过精深的研究[63],这里仅着重谈谈该礼的行用问题。开元二十七年(公元739年)八月,玄宗下诏追谥孔子为文宣王,“所司奠祭,亦如释奠之礼”[64]。次年二月,玄宗又下敕:“文宣王庙春秋释奠,宜令三公行礼,著之常式。”[65]由三公负责行礼,说明祭祀级别有了提高,但礼仪似未发生太大的变化。敦煌所出S.1725号为一“释奠文”,颇能说明这一 问题,兹引录如下[66]:          

  

1           释奠文

2 敢昭告于   先圣文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