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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开元礼》的性质及行用问题(7)

2013-10-04 01:12
导读:请改为“致祭”,请准式差太常卿以下。 观李纾奏文,其于贞元四年八月三日“蒙差摄祭”,主持对武成王庙的祭祀,说明此礼照常进行。 查陈垣 先生《
请改为“致祭”,请准式差太常卿以下。                      

观李纾奏文,其于贞元四年八月三日“蒙差摄祭”,主持对武成王庙的祭祀,说明此礼照常进行。查陈垣先生《二十史朔闰表》,贞元四年八月三日为戊寅日,且八月正当仲秋,在这一天祭祀武成王庙,与《开元礼》之规定完全吻合。对于李纾的建议,德宗下诏令群臣集议闻奏,大理卿于颀等四十六人附同此议,至同年九月十六日,德宗下敕:“以上将军以下充献官,余依李纾所奏。”[79]据此,献官由太尉改为上将军以下,祝文变动则依李纾所奏,说明祭武成王礼依然照常进行。因此,上揭《新唐书·礼乐志五》之记载是不可信的。                                           
  从唐代官员依官品设置家庙之情形,亦可看出《开元礼》中的一些原则规定是得到贯彻遵循的。《全唐文》卷四八六权德舆《请祔庙状》云:“按《开元礼》文,合立私庙三室,永怀怵惕,思展吉蠲。已于通济坊修建,择用二月二十日祔飨。臣位忝台司,时逢孝理,事循彝典,礼展私诚,感戴恩荣。不敢不奏闻,伏听敕旨。”据甘怀真先生研究,权德舆此状上于元和五年至元和十二年之间[80]。《开元礼》卷三《序例下·杂制》载:“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庙;五品以上,祠三庙(三品已上不须兼爵,四庙外有始封祖者,通祠五庙),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祭祖祢于正寝,用特牲(纵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孙牲)。”很显然,权德舆状文中提及的“合立私庙三室”,正是依据《开元礼》的这一规定。据《唐会要》卷一九《百官家庙》载:“大中五年四月,武昌军节度使、检校户部尚书韦损奏:‘臣四代祖凑,开元中,于上都立政坊立庙,至建中四年,亡失木主,其庙屋及树并在。今臣官阶至三品,合立私庙,请祔享前件庙。’敕旨宜依。”同书还记此前不久,韦损之门吏右司员外郎杨师复曾以此事问于礼官,太常寺主簿韦孺实回答说:“……又准礼: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庙;五品以上,祠三庙。今韦尚书官至三品,自合得立三庙。”韦孺实所说的“礼”,即是《开元礼》,又说“今韦尚书官至三品,自合得立三庙”,显然也是依据《开元礼》[81]。从元和年间到大中年间,官员们在立私庙时,所依据的都是《开元礼》,这都说明《开元礼》之规定在唐朝中后期是得到遵循的,其行用应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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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煌煌一五○卷之《开元礼》,其所载五礼礼仪是否都得到行用呢?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考察的问题。不过,就目前所见资料看,《开元礼》中的有些礼仪,在唐代似乎并未行用,如“养老礼”,《开元礼》载有其礼仪,但此礼在唐代是否行用,不见于文献记载,故清人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一七七《嘉礼五十·养老》认为:“视学养老之礼,后世惟汉明帝、魏高贵乡公、北魏孝文帝、周武帝行之,如北齐、唐、宋、明虽有养老辟雍之仪,其实皆未之行也。”[82]据《开元礼》卷一○四《皇帝养老于太学》“养老”条载:“仲秋之月,择吉辰,皇帝亲养三老、五更于太学。所司先奏定三师、三公致仕者,用其徳行及年高者一人为三老,次一人为五更。”但唐代似未有“三老五更”之设,《通典》卷二○《职官二》“三老五更”条记东汉、曹魏、北魏、北周设有“三老五更”之职,“其余历代皆无”,可为明证。由此看来,《开元礼》中,“皇帝养老于太学”之礼仅为具文,并未行用,秦蕙田所言不无道理。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开元礼》中的其它礼仪并未得到行用,上揭“释奠于孔宣父(文宣王)”、“释奠于齐太公(武成王)”、“祭五龙坛”等礼在唐代的行用,已足以说明这一问题。                                   
  宪宗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八月,礼官王彦威曾上疏指出:“自开元二十一年已后,迄于圣朝,垂九十余年矣。法通沿革,礼有废兴,或后敕已更裁成,或当寺别禀诏命,贵从权变,以就便宜。”[83]诚然,礼是一种规范,一种约束,但并非一层不变。特别是经历安史之乱后,唐朝已不复昔日之辉煌,统治秩序也因藩镇割据而受到一定的破坏,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礼典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变化,尽管如此,《开元礼》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据姜伯勤先生《唐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兼论唐礼的变迁与敦煌元和书仪文书》[84]一文研究,贞元、元和间礼制和仪制上的变局,是基于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是应付藩镇膨胀和加强王权,引起朝廷对陵寝之礼和国家郊祀之礼整备;另一方面则是家礼散佚和私家礼仪逾制,引起朝廷和礼学家对士庶吉凶礼仪的整顿。先生此文还系统深入地考察了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历程及其深刻内涵,指出这是一个变礼迭出、仪注兴革的变化纷陈的年代,所论洞察入微,极具启发性。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尽管贞元、元和间礼制确曾发生过较大的变化,但这一期间出现的变礼、新礼乃至仪注,似乎并未完全取代《开元礼》,成为唐代中后期全部礼仪活动的准的。如贞元九年(公元793年)王泾所上的《大唐郊祀录》十卷,姜伯勤先生不同意清人周中孚“是书大都钞撮《开元礼》所载郊祀诸礼而损益之”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反映了唐德宗时期整备礼制的历史情状的重要文献”。[85]陈戍国先生对《开元礼》与《郊祀录》所记礼典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比较研究,认为二者大体一致,并未有太多的分歧[86]。我们认为,二说都各自成理,值得重视。据王泾上《郊祀录》表称:是书“集历代郊庙享祀之要及圣朝因革沿袭之由,伦比其文,各标篇目,裁为《大唐郊祀录》十卷”。[87]观《郊祀录》卷一○《释奠文宣王》、《释奠武成王》诸内容,知该书记录了若干《开元礼》以后已有所变化了的礼典。而且,王泾表还称:“伏望颁诸东观,庶有补于将来,上表陛下教敬之源,下申微臣蚁术之望。”所谓“上表陛下教敬之源”,似表明王泾所上《郊祀录》与唐德宗时期整备礼制不无关联。但也要看到,《郊祀录》仅有十卷,且所载“释奠文宣王”、“释奠武成王”等仪,与《开元礼》有着明显的因袭关系[88]。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郊祀录》在一定程度上仍基本沿自《开元礼》,《开元礼》之原则规定继续得到沿用。至于元和十三年王彦威所上之《元和曲台新礼》三十卷,乃“集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奏定仪制,不惟与古礼有异,与开元仪礼已自不同矣”[89]。是书记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以前的新礼,与《开元礼》显然不同,但毕竟只有三十卷,不可能完全取代《开元礼》,如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十一月太常礼院所上奏文称[90]:                                           

  ……应立庙之初,先取礼司详定,兼请准《开元礼》:二品以上祠四庙,三品祠三庙,三品以上不须爵者,四庙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庙……余并准《开元礼》及《曲台礼》为定制……                                                         

宣宗批准了太常礼院的这一奏议。据此可知,大中五年重定的立庙制度,首先依据的还是《开元礼》,其次才是《曲台礼》,说明二者是并用的,《曲台礼》并没有也不可能取代《开元礼》。陈戍国先生研究指出:“李唐开元礼与所谓开元后礼中的祭祀之礼基本一致,李唐开元定礼后祭祀之礼基本固定,其间即有变化,亦无伤大体。”[91]这一判断不能说没有道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总之,我们倾向于认为,《开元礼》在唐代是基本得到行用的。那么,如何理解上揭吕温状文中所说的“草奏三复,祗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郁而未用”呢?如上文所论,《开元礼》成书后,曾“宣示中外”是没有疑问的,不过,“宣示中外”应该还伴有与此相应的朝廷诏敕,只是未能保存下来而已。而“未有明诏施行”,可能亦是事实,礼毕竟不能等同律令格式,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遵守,它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教化的力量,正如吴丽娱先生所言:“相信所谓‘未有明诏施行’,只是未能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