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及其基本对策(7)
2017-09-14 04:50
导读:些保护性政策与外资企业的某些超国民待遇。应尽快将地区与所有制倾斜政策,转变为产业 倾斜政策,为乡镇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推动集体
些保护性政策与外资企业的某些超国民待遇。应尽快将地区与所有制倾斜政策,转变为产业
倾斜政策,为乡镇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建构现代化经济
的基础。
4.改革户籍制度
改革的思路,是增加现有户籍制度的灵活性。继续保存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显然是分歧适
宜的,但立即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也是不现实的。我以为,目前宜采取如
下方针:(1)淡化城乡户口界限,放宽区域迁移政策。(2)镇城同时放开,答应农业有条件就
地落户。落户条件是固定住房、稳定职业与稳定收进。其中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城镇居民均匀
居住水平;稳定职业是指在本城镇有三年以上连续就业经历,稳定收进是指高于最低保障线
与接近本城镇居民均匀水平的不中断收进。(3)保护暂住户务工经商的正当权益。在城镇不
落户的务工经商职员,登记为“暂住户”。他们也应具有部分市民待遇。
5.逐步取消城市在民就业保护政策
为什么城乡居民都对“城市户口”侧目?为什么城市成民不愿干苦脏累的工作?为什么有些城
市居民以为农民不该进城“抢城里的饭碗”?回根结底一句话,是“城市户口”拥有一定特
权。而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会使城市人口碰到明显的就业威胁,会引发他们中一些人的
不满情绪。
首先,应该熟悉到,这种不满情绪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是需要尽快
抛充的。同时,也应看到,这种不满情绪还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应采取“减少保护,
推向市场”的对策措施。
“九五”期间,大中城市由于自身冗员太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在短期内不可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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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但仍应积极进步大中城市的有序吸纳能力,以及加快转移农
村剩余劳动力。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有计划地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发展。在非国有企
业和部分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规范化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制度创新的重点是
逐步建构与培育城乡劳动市场。
注释:
[1]宋林飞:“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及其出路。”《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2]《人民日报》,1988年8月14日。
[3]《报刊文摘》,1993年6月22日。
[4]《扬子晚报》,1993年11月21日。
[5]宋林飞,《“中国经济奇迹”的未来与政策选择》,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0
—501页。
[6]城乡二元结构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课题组:“中国城乡经济及社会的协调发展”,《
国外社会学》,1996年第3期。
[7]宋林飞:“民工潮对策构思”,《新华日报》,1995年2月15日。
[8]季建业等:《新时期农民题目研究》,黄河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9]冯仁政编译:“城乡人口活动对其农村来源地的影响”,《治理世界》,1996年第3期
。
[10]邓一叫:《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利用与转移》,中国农村读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7
3—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