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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控制的变迁(6)

2017-09-19 06:10
导读:弟析烟,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 姓名其村巷焉。”《光绪石埭桂氏宗谱》卷一载:“每逾一岭


弟析烟,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

姓名其村巷焉。”《光绪石埭桂氏宗谱》卷一载:“每逾一岭,进一溪,其中烟火万家,鸡

犬相联者,皆巨族大家之所以居也。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

,无异姓杂和。以故千百犹一日之亲,千百世犹一父之子。
政府之鼓励宗法自治,甚至承认宗族的自主裁判权,究其原委,在于宗法族约与国家法律的

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儒家学说将“齐家”与“治国”视为一事,“宗族与国法相辅相为用,

族权与联合统治,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zw(〗史凤仪:《中国古代婚

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zw)〗。程颐说得明白:“若宗子法立

,则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zw(〗(明)邱睿:《朱子家礼》卷一

,《通礼杂录·祠堂》〖zw)〗。
从表面上看,宗法制度与保甲制度有异:后者是统治者刻意设立,前乾乃民间自发组成。但

前已述及,统治者对宗法制曾给予很多正面的鼓励,此外,历代政权还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

将同族中人***在一起,这就是与保甲的连从具有同样性质的族刑。从《史记·秦本纪》中

的“法初有三族之罪。、《汉书·刑法志》是“秦用同鞅连坐之法,造三夷之诛”一直到《

魏书》中的“房门之诛”和唐宋以后法典中的“缘坐”,皆是这种族内一人犯罪,余皆株连

的残严刑法。于是乎,同族中人,也象在保甲中一般,不得不互监视、相约束了。
这样,自宋以来普及乡间的宗法制度,便成为保甲制度的强助,共同构织了乡村社会控制的

网罗密布。且以近代武昌东乡为例,即可略见二者默契配合之一斑:“东乡分二里,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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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村正、族正,族支出为房长。族正、房长,协助村正者也。同宗者虽远家千里,族正皆有

治理之责。任其事者年有更代。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暨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

之;不果,巨绅里保再平这,而后上达。”〖zw(〗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河

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4页。〖zw)〗而宗法制度,缘于礼,重血缘,似乎更适合中国

的国情,因此其社会控制的功能更明显。乾隆时江西巡抚陈宏谋即称:“族房之长,奉有官

法,以纠察族内子弟。名分既一定,休戚原自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

于约束。”〖zw(〗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八。〖zw)〗
〖jz〗五
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气力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它“既指整个社

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

相互监视、互相批评。”〖zw(〗费孝通主编:《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181页。〖zw)〗
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们,一提到社会控制,所想到的就是法律。实在,无论从纵向的历史记

载看,还是从横向的民族志材料看,“法律并不是效力最高的控制工具。说服性的控制工具

,如暗示、模仿、批评、报酬、赞许、反应等,往往比法律有较高的功效”〖zw(〗《云五

社会学大辞曲·社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8页。〖zw)〗。这层道理,孔子

在两千多年前就已说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格。”(《论语·为政》)
由此导致了“法”与“礼”的对垒。“二者的区别……在形式上,‘法’不仅要求成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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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将宗法仪式、仁义礼智、风俗习惯对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我,从而
有别于‘礼’”,〖zw(〗段秋关:《中国古代法律及法律观略析》,《中国社会科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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