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极行政——兼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3)
2014-11-09 01:13
导读:举例来说,从一开始,中央就强调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以下称“两税”)应据实征收。但实际上,直至今天,大部分农村“两税”仍然是按户或田亩平摊
举例来说,从一开始,中央就强调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以下称“两税”)应据实征收。但实际上,直至今天,大部分农村“两税”仍然是按户或田亩平摊的。按说“税”是很规范的,特别是屠宰税,农民没有杀猪,当然就不应该纳税,杀一头猪,也就应该纳一头猪的税。可是,我们在全国调查,几乎没有农村是据实征收屠宰税的,即使按“猪头”去征税,也远远超过应纳税额。在江西调查,杀一头猪要据实征收40多元屠宰税,远远超过了实际应纳税额(实际应纳8-12元),据实只是你是否杀了猪,而税额是上级分解下来的总额按猪头平摊。在湖北调查,有一个村户平屠宰税90多元,有的农户未杀猪也得摊这么多税,这是按户头平摊的,离据实征收更远。
中央知不知道“两税”平摊?知道的,不然中央文件就不会一再强调“两税”要据实征收了。不仅中央知道,新闻调查和焦点访谈等媒体总是曝光一些地方猪头税变人头税,谁都知道了。谁都知道按人头平摊“两税”不对的事,却偏偏在全国大多数农村平摊了10余年,直到今天仍然如此,为什么?不是因为乡镇“两税”平摊违反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事实不明显,而是“两税”平摊是全国农村的事实,“法不责众”,且“两税”平摊还未达至农民承受负担的底线。或者说“两税”平摊还未引起恶性案件,诸如农民闹事或出现死人的情况。有些“点子低”的乡镇出现了这种恶性事件,其负责人就要倒霉。在农民组织能力较强的地方,“两税”平摊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如我们调查的江西某乡镇就因为屠宰税平摊引发数千农民闹事。但全国有组织的农民太少,发生恶性案件的机会要等到农民不堪重负到极限。
农村费改税的目的是为了将农民合理负担与不合理负担分清楚,乡镇只能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两税附加,其它一律不准征收,农民也有权拒交。但是,以前中央也规定农民有权拒交一切不合理负担,并给每家每户发“农民负担卡”,写上可以拒交一切负担卡之外的不合理负担,但事实上全国大多数农民都交了负担卡以外的不合理负担,因为拒交不了。明明白白的屠宰税,按户平摊,不杀猪也得交,且交的税额远远超过杀一头猪所应纳的税,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说费改税之后,乡镇就会不向农民收取税以外的费?有什么理由相信农民有能力拒绝乡镇超过规定的收费?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费改税后中央就有能力查处乡镇一级大量的加重农民负担事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们的意思是说,如何不改变农民负担加重的机理,税费改革只是治标之策,当然,这是最高层次的治标之策了。
二、为什么要减轻农民负担
农民是化的核心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前提。不能真正减轻农民负担,中国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希望。
具体来说,中国有9亿农民,5亿劳动力,如此之多的农村人口,相对于总共13亿亩耕地来讲,实在是太庞大了,相对于中国城市和的劳动吸纳能力来讲,也太庞大。中国要全面现代化,首先必须改变3个农民养一个市民的局面,不然,农民无法从一个市民那里获得足够交换来的价值。而要改变3个农民养一个市民的局面,就必须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来。考虑到农村人口与劳动力数量之庞大,实现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至少需要有50年以上的时间。而在这50年时间中,三个农民养一个市民的格局,必然使农村相对贫困化更趋严重。农村作为一个整体,试图通过农业来致富没有可能性,即使产业结构调整做得再好也如此。因为随着的,衡量人们消费农产品数量的恩格尔系数是下降的。指望依靠农业出口来实现中国9亿农民的富裕也没有现实性。
在农民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致富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包括沿海工业区)的流动是必然的。越来越多向城市流动的农村劳动力一方面将中国劳动力价格压在极低水平,一方面又为世界市场提供大量廉价产品,加入WTO的中国经济发展对外贸依存度进一步提高。但是,在中国依靠廉价劳动力来生产工业品并以此进入世界市场时,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成功地将中国经济结构的边缘化[更多中国造的工业品只会相互竞争到这些产品的利润最低点],从而使由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制造的工业品只能为劳动者提供最低生活费,也只能为国家提供最少的税收(各地之减免税政策),从而使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很难实现在城市的稳定就业。换句话说,中国生产初级产品的工业化量级决定了城市对农村人口吸纳能力的限度,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因为收入太少,难以在城市成家立业和养家糊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