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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 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 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 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 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 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如果企业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 再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里有两种情况:因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已计入当期损益, 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先要确认其入账价值, 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以当初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 按有关规定, 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然后按实际支付额入账,基本就不会存在纳税筹划问题。
将无形资产捐赠时,在会计核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