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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当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换入的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可见,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税法一律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而会计上则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以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由投资者投入的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上和税法上确定成本的方法是一致的。
四、 税会处理中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无形资产摊销税会差异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摊销金额的差异。
1.无形资产摊销项目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无形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即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会计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即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税法上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所有无形资产成本均允许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并税前扣除。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耶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