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该准则规范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区分为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关于无形资产范围中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明确指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属于无形资产。即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一律属于无形资产规定的内容,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三、税会处理中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在会计上,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税法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由于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不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税会差异。
(一)外购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外购无形资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是指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检测无形资产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购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要区分是一般购进还是具有融资性质的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