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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摊销基数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当以其计税基础作为可摊销的金额,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
可见,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协调是通过所得税准则处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初始计税基础-已税前扣除的累计摊销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摊销项目、摊销年限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使得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准则第十条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