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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
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其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不确定的, 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从而判断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企业对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形成实质性损失前,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 从而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会使得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计提减值准备时会计上应该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同时确认一项所得税收益。税法应将会计当期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容许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法不容许。这样, 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 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无形资产的每期摊销额, 如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恢复, 则企业又应重新计算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 而税法因为不容许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 对特定无形资产计算每期待摊销额是一致的。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的方式包括: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予以转让(即出售和出租),投资、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