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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协调是通过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实现的。当本期会计摊销额大于税法摊销额时,应以其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本期会计摊销额小于税法摊销额时,应以其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即会计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选择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与该项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相对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只能是直线法, 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要进行纳税调整。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会计上未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度,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 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同时财税(2008)00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对于商誉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即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 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