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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会处理中无形资产概念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不具有实物形态; 具有可辨认性;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 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存在的差异如下:
(一)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无形资产则包括了商誉。企业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商誉是由于企业合并产生,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因为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所以不具有可辨认性。因此,不符合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但在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商誉(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