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10)
2015-01-30 01:31
导读:审查判定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1、审查当事人供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留意哪些题目是口供、证据俱全,而哪
审查判定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1、审查当事人供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留意哪些题目是口供、证据俱全,而哪些题目是有其他证据无口供或者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查处制假案件中,固然有当事人的供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实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2、审查当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办案机关口述,还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有无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严禁把逼供、诱供、指供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3、研究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思想动机,应分析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虚构的情节。对当事人一直供认的口供也要查证,不能以为当事人一直供认不讳的就自然可靠,有些当事人由于出于各种因素,没有吐露真情实话,也是常有的。
4、留意当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往伪存真。
总之,审查判定当事人的口供,留意当事人口供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口供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部分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定
一、鉴定结论:是指办案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专门性题目,进行科学鉴定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是一种完全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上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只能委托鉴定人来解决某些专门性的题目,不能要求鉴定人解决法律方面的题目,如不能要求鉴定人往解决对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的题目,只能要求鉴定人对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鉴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伤者的伤情鉴定等。一般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进行的较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会碰到这方面的题目。
3、科学技术鉴定:如对书法、子弹痕迹的鉴定。
4、鉴定,对会算帐目、单据、报表等是否真实,反映活动的鉴定。
5、其他技术鉴定,如烟草真假的鉴定。
在办案中,要不要进行鉴定,采用何种方法鉴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但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中,必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据以定案处罚。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定
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要同对待其它证据一样,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随便推翻,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认真地进行分析,确认其可靠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判定鉴定结论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送交鉴定的材料是否正当可靠。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移交鉴定的,必须根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证实力,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抽样送检时,程序必须正当。
程序正当是指,(1)抽检机关的正当,是指由办案机关进行抽检,不是由其他非办案机关抽检。(2)抽检中的程序正当,是指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3)鉴定机关的正当,一是指由法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二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如对药品真伪的鉴定,必须由药品鉴定部分进行鉴定,而不能由街上游医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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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送检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科学鉴定。
3、了解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某个题目的专门知识,能否胜任他担负的鉴定项目,这要求办案机关在送检前对鉴定机构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