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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5)

2015-01-30 01:31
导读:第七部分 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定 一、书证、物证的概念 l、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记载,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



第七部分 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定

一、书证、物证的概念
l、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记载,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始单据、协议等。
书证的特征:(1)记载、表达的方式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符号或图画,制作方法既可以是手书,也可以印刷、刻制,记载的物品,有纸张、金、石、竹木或其他物品。(2)内容必须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按照不同标准,可将书证分为几种类型。
(1)根据书证是否为了国家机关等行使职权所制作,可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称为公文,如: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文书以外的文书,就是非公文书。如: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法人之间来往的信函等等。
(2)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可分为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和节录本。书证的原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成的文件,照原件全文抄录或印制,并对外部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照原件抄录,或照正本复印的文件称为副本或复印件,仅摘抄原件部分内容的,称为节录本。特别夸大,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中尽量收集原件,在原件不可能得到的情况下,收集副本、复印件或节录本也可以,但必须注明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的出处,收集时间、收集人的签字及出处单位或人的签字盖章。
(3)根据书证的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定书证。对书证的制作,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称为一般书证,如当事人自己对违法行为所书写的交待材料。对书证的制作、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段的称为特定书证。如依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案职员通知当事人到办案机关或当事人住处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是特定书证。再例如,某人要想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手续,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据以认定其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书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根据书证中记载的内容,可分为处分书证与报告书证。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叫处分书证,如开业申请书。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不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在于报导制作人所了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称为报告书证,如帐本、报告某类事实的信函等。
明确书证的特征及分类,便于办案机关办案职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书证的效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定。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称为物证。可以作为物证的有,(1)违法犯罪的工具,如制造假酒的工具或容器;(2)留有违法犯罪痕迹的物品。如血衣、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等;(3)违法犯罪指向的客体。如已制造好的假酒、假烟;(4)其他可以供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和查获当事人的物品。如制假现场的配料、原料、纸箱等等。
物证与书证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书证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内容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不具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只能用自己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时,—个物品既可作为书证,也可作为物证。如经济合同,假如是以它记载的内容来证实合同关系,视为书证;假如以它上面被涂改的痕迹、印章的真伪来作证据,证实合同是伪造的,即视为物证。第二,法律对于特定书证有特殊的要求及规定,如询问笔录。不是办案机关二人以上执法职员收集,而是其他部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人收集的书证,就不具备书证的证实效力,或者办案机关工作职员收集证据时程序不正当,同样不具备法律上的证实效力。
物证是办案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由于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在工作实践中,一方面它可用来鉴别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伪,另一方面,由于物证与案件争议的标的物相关,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用来认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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