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3)
2015-01-30 01:31
导读:(五)调查构成违法活动的环境、背景、地点、条件,要尽力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办案机关的任务,不仅要打击违法行为,还要违法当事人,预防违法行为的
(五)调查构成违法活动的环境、背景、地点、条件,要尽力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办案机关的任务,不仅要打击违法行为,还要违法当事人,预防违法行为的再发生,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六)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例如当事人提出办案机关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是假的,这时,办案职员就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题目,进一步调查取证,用其他证据证实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再例如:在调查中向当事人出示物证,当事人否认是他的违法物证,也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物证的真实性。
特别夸大指出,不是每个案子都要证实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也不是每一个案件只要证实了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就够了。证实对象的范田是极其广泛的,办案职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其证实对象的范围,防止过大或过小,确定的证实对象范围过大,就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拖延结案时间,还可能使工作走弯路。
证实对象范围过小,又可能使我们需要了解的情况得不到了解,需要收集的证据得不到收集,对案情搞不清楚,也可能使定案处理所作的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这就要求每个办案职员在确定证实对象的范围时,要牢牢围绕具体案件的主要事实,订出周密细致的调查计划,并随着调查工作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使调查计划更加切合案件的实际。
由此可见,案件真实情况即案件事实,是证实对象,而证据即证据事实,是证实手段,要正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所收集的证据事实加以证实。根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因此,办案机关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查,并联系其他证据进行对照,以鉴别真伪,判明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对证据事实的审查核实,回根到底其目的是为了证实案件事实的***,使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从要查清案件的每一个情节看,证据事实也是证实对象,由于案件事实需要证实,任何证据都需要其它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性,证据事实需要查证属实,查证的过程就是证实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分析,证据事实既是证实的手段,又是证实的对象,用它来证实案件事实***时,它是证实的手段,用其它证据印证时,它又是证实对象。
以上是办案活动中证实对象的概述,在实际办案中,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捉住主要矛盾,予以查明。
总之,案件的证实对象决定着立案、调查、定性处理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办案职员在调查、定性处理活动中,必须牢牢围绕案件的证实对象收集证据,分析研究案情,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办案职员无论收集人证或物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有证实力的物品,文件都应依法收集。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
(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公道排除。
(四)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算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题目上,既不能马虎草率,也不能复杂化,在枝节题目上纠缠不清。
第四部分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实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依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七条,《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职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或具体案件情况,被侵害确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商标专用权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关商标注册证书等其他材料。再例如,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就应当向消委会提供有关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产品合格证或其他有关证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