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11)
2015-01-30 01:31
导读: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题目,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
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题目,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结论缺乏依据,则不能采用。
6、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对照比较,相互印证。
鉴定结论,假如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假如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第十三部分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定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身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职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实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职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定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夸大: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职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职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定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定,审查时应留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假如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留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正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正当,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正当律手续,有没有检查职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职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实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条件,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职员立即采取措施,运用各种方法,往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职员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了解,收集与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办案职员在收集证据前应做好收集证据的预备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现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发展过程,明确需要解决哪些题目,应当采起什么步骤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往收集证据。
2、做到收集证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由于在开始收集证据时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收集证据的情况,对原订的计划,一定要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揭露和案情变化发展,灵活的、适时的执行和补充修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