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6)
2015-01-30 01:31
导读:二、书证、物证的意义 书证和物证都是物质的东西,具有自然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而是一种很有证实力度的证据,办案机关通过对书证、物证的收集和
二、书证、物证的意义
书证和物证都是物质的东西,具有自然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而是一种很有证实力度的证据,办案机关通过对书证、物证的收集和认定,一是可以直接揭露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二是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身份;三是可以查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可靠。实践证实,当办案机关把握了真实的物证、书证时,就可以作出符合实际、任何人也推不翻的处罚结论。
三、书证、物证的收集和在办案中的固定形式
书证、物证主要是通过勘验、检查和扣留等方式方法收集的,由于当事人不会主动把书证、物证送到办案机关。办案职员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法定程序在办案中加以固定。例如:在勘验、检查中获取的书证、物证,办案职员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全面、正确的反映,证实何时、何地来自何人之手,对于扣留的物品和文件,办案职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 (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由办案职员、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签名和盖章(若持有人拒尽签字,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拒尽签字原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随案备查,一份存档。假如需要扣留当事人的邮件、电报,须经办案机关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开具扣留通知书,交邮电部分予以扣留,同时对被扣留的邮件、电报等逐件开列清单,交邮电部分一份,当事人一份,办案机关备查一份。
四、书证、物证的保全
在收集书证、物证的同时,还应留意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书证、物证的不同特点,通常的做法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对于一般物证,如劣质饮料、假酒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同时注明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执法职员、见证人签字。
2、对于体积大,比较粗笨的物证,如制假机器等,应拍成照片回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此类物证如有损坏,应对损坏部份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如损坏部分需要修复,应附有修复人的证实材料,同时,所拍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等。
3、对于轻易损坏、消失,或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像、录相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
4、对于易燃、易爆的物证也应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回进案卷内,然后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
5、对于机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证、书证的清单上注明发文单位和收缴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进行拍成照片存进案卷内,不得向外扩散和宣传。
6、对黄色书报、杂志、***秽画片、***秽vcd等物证应开列清单、封存,不准对外扩散。
7、对重要的书证,可装进塑料袋内密封以予保存。
五、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定
书证和物证,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但这不即是说,对书证、物证就不需要审查判定了,因此,在审查判定书证、物证时应当留意以下题目:
1、审查判定书证、物证本身的真假,关键是弄清书证、物证的来源,它们是什么时间、地点、什么条件下获取的,是现场取得的还是在别处找到的,是办案职员检查中发现,还是其家属***交出的,是原始完物,还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复制或买来的,有没有伪造、调换与变动等情况。
2、审查书证、物证与案件的关系,确定书证、物证能证实什么情节,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搞清这种关系的方法,一是让当事人揭发,证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辨认,二是通过鉴定的帮助,对书证、物证进行的鉴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证加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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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书证、物证必须与其他的证据互相印证,才能有力地认定案件事实,假如发现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主观的往解释,也不能人为的消除疑点,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往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