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定及(4)
2015-01-30 01:31
导读:在行政诉讼案件阶段,又由谁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进进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机关)负举证责
在行政诉讼案件阶段,又由谁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进进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应认真、细致、全面的收集各相关证据,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在证据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定案处理,假设该案进进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已无权向原告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将会给工商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被动,终极这个诉讼案件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第五部分 证据的分类
证据在上的几种分类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办案职员现场查封的,当事人用于制假的原料、配料、工具、成品等。
派生证据:是指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是通过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得到第二手或第三手材料。如书证的复印件等。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集证据时,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它与待证事实之间有直接联系。
二、以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据与证实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直接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营业执照能直接证实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权。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间接证据本身无证实力,在运用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l、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清真伪。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或结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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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实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实案件的某个片断,只有把证实案件各个片断的间接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实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假如发观矛盾,应及时调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
在实践工作中,办案职员应力求收集直接证据,这对认定案情有重大作用。但工作中大量碰到的还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经常起到发观题目及作为鉴别直接证据真伪手段的作用,有时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因此,也不可小看间接证据的作用。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就是通过一定人的口头陈述收取来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形态、特征及内容作为证据。如,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在
法学上的分类,有助于办案职员了解各种不同证据的作用和特点,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及时、公正、正确地对案件作出处罚。
第六部分 证据的种类及审查判定
根据《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办案中的证占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查判定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职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实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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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定证据的:(1)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2)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3)对质(质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职员经听证主持人答应,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