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4)
2016-04-11 01:01
导读:在刑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奠定了基础。在逻辑上,功利主义无法面对这样的:倘若其他人能够被有效地威慑住而不敢实施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威慑理
在刑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奠定了基础。在逻辑上,功利主义无法面对这样的:倘若其他人能够被有效地威慑住而不敢实施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威慑理论会惩罚无辜的人吗?根据功利能够被的假设,假如奴隶主的满足大于奴隶的痛苦,功利主义会答应奴隶制吗?
上有很多罪行都是在功利主义的旗号下犯下的,例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准许严刑或奴隶制,由于只要这种行为的有利大于不利,而且对多数人有利,就是道德的。正因如此,罗尔斯曾指出,功利主义原则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利益的计算,这样的计算是对“个人分际”的破毁[9]。对曼哈顿岛上的炸弹嫌疑人施用严刑,为的是拯救多数人的生命;在阿富汗狂轰滥炸的借口是,不消灭拉登和塔力班,整个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都不太平。这是典型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公然采取残暴的行为。在这里,严刑的所谓功能和战争一样,不仅仅是威慑潜伏的罪犯,而且是防止罪恶,是拯救众生[10].不过,当我们考虑那些成为炮火下冤魂的无辜平民或蒙受严刑残害的人们时,便不难发现,实际上,这是一种功利主义掩盖下的利己主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严刑,或者,为人权公约所禁止的严刑,主要是一种公务行为。也就是说,严刑是否正当,它都是国家机关及其职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种行为,而不是私人的复仇与妄为;是国家暴力,不是个人复仇。正是这样一种“公”的性质,使得严刑能够借助功利主义的道德获得宽宥乃至纵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严刑无非是通过选择痛苦、放任罪恶来谋求社会功利。
3、严刑与
3.1古代中国严刑的特色。
在中国古代,固然以儒家为主流的讲究仁者爱人,提倡慎刑,但还是和其他国家古代的情形一样,把严刑作为一种正当的惩罚措施和逼供手段。中国古代严刑与西方古代和中世纪严刑相比,较少宗教色彩[11]。这是一个特色。中国古代的严刑主要是肉刑,它的目标和过程都直接指向肉体的痛楚。肉刑自汉代开始缓减,至清末法制改革废除。另一个特色是,诉讼过程中大量存在今天看来应当算作严刑的一些程序,如,在审判官眼前,两造都得下跪,这个待遇实在和做臣子的在天子眼前的待遇是差未几的,可是,倘若按当今的反严刑公约,便算得上严刑了;又如,犯罪嫌疑人收监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先打一顿“杀威棒”,尽管有武松那样的好汉具备自讨杀威棒的英雄气概[12],这样的做法,却是当今的人权公约尽对禁止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2中国废除了严刑,但没有触动功利主义逻辑。
清末法制改革时,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摺》提议首先删除的刑罚,除了缘坐外,都是现代意义的严刑,即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然而,删除严刑的最重要的理由,不过是,“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藉口於此不受中国之约束。[13]”显然,在这里,废除肉刑是为了符合所谓世界文明潮流,用今天的话说,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本文提出的题目: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为了使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能不能在必要的时候使用严刑?
走过20世纪,中国法律里的严刑已经被剔除得很干净了。尤其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消除了可能导致严刑的程序因素[14]。接下来的《证据法》制定,正在继续这种努力,例如建立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机制[15]。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只能完善关于遏制严刑的制度设计,未能终结、哪怕触及严刑的逻辑。在讨论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占据主导的观点,一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论证。具体理由主要是,人权国际公约已经规定无罪推定,此为国际趋势、历史潮流;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障人权,应当弥补此一缺憾;中国已经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要加进和实施人权公约,必须要在制度上及早改革,在法律上明确像沉默权一类的权利,以便在国际斗争中赢得主动。二是从案件正义的角度来论证。主要理由基本上出自对经验事实的,如,无罪推定既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也有利于进步刑事侦察和诉讼工作的水平;很多历史事实证实,刑讯逼供轻易造成冤案,是不的取证方法;不能依靠口供,把口供作为最可靠的定案依据。[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