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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5)

2016-04-11 01:01
导读:坦率地讲,以上的论证,都是对的,但不够充分,不够彻底,由于它们不曾触动功利主义逻辑,相反,倒是在不少方面强化了功利主义逻辑。这些论证还是


坦率地讲,以上的论证,都是对的,但不够充分,不够彻底,由于它们不曾触动功利主义逻辑,相反,倒是在不少方面强化了功利主义逻辑。这些论证还是不能回答这样的:当莱文教授假设的类似9·11事件的情况出现时,能不能对嫌疑人施用严刑?或者,我们假设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为了获得重要的破案线索或定罪证据,从而剿灭一个犯罪团体,能否对其中已经被捕的成员使用严刑?或者,再进一步,我们假设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况:一个臭名昭著、心狠手辣并且杀过几名***的连环强***杀人案犯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倘若***基于义愤或为了对围观者以儆效尤而对他施与拳脚,或者在这个犯罪事实已经明确无误的所谓“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时,***施用饥渴、“车轮战”审判等办法予以惩罚,民众应该对这样的为人权公约所禁止的严刑给予宽宥吗?

我想,就这三种情形作出明确的回答,是不大轻易的。在第一种情形下,可能有90%以上的人同意使用严刑,由于,这样使用严刑,究竟要比为了捕捉嫌疑人本·拉登而发动战争要好些。在第二种情形下,可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场合,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会议和欧盟与、美国与中国人权对话那样的场合,对执法职员施用严刑口诛笔伐,但是,在私下,也可能有90%以上的人赞同执法职员的做法,就像他们欣赏好莱坞匪警片里的类似情节那样,由于剿灭犯罪团体符合公共利益,而且,***对嫌疑人施以拳脚或以不人性的方式予以惩罚,也不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在第三种情形下,可能有99%的人表示反对,但是,在内心深处,恐怕有不低于50%的人对***的行为表示“可以理解”,并愿意予以宽宥的。

施用严刑的具体情形,当然远比以上假设的三种情形丰富多彩。不过,从上述有限的情形里,我们足以看到,严刑的背后,有何等强大的功利主义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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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中国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关刑讯逼供的文件和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是学者和普通老百姓,都对刑讯逼供、对严刑深恶痛尽。这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人们对“***”时期的刑讯***、冤假错案记忆犹新[17],心有余悸,并非出自对功利主义逻辑的反省和批判。正是由于这种反省和批判的缺位,在确信“刀把子”已经把握在好人手里,或者把握在广大人民手里的时候,便轻易出现公权者尤其是执法职员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施用严刑。如前所述,施用严刑在本质上乃是公权者的行为,是“假公济公”,甚至是“假私济公”[18],而非假公济私。

3.3死刑的拥护者会反对严刑吗?

近年来,没有关于中国公民对严刑看法的***调查,但是,关于死刑的调查是可资佐证的。我们知道,死刑通常被看作“最严重的严刑”。死刑的基础,一是预防论,即通过死刑来预防犯罪,杀一儆百;二是报应论,即通过死刑来惩罚罪犯,满足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死刑的学者围绕预防论和报应论展开争论,例如,有些试图证实死刑对潜伏的罪犯有威慑功能,有些则以为任何经验事实都不能证实死刑对潜伏的罪犯有威慑功能,相反,死刑可能因渲染屠杀气氛反倒刺激犯罪。[19]可是,题目在于,无论是杀一儆百,还是杀人偿命,都是以功利主义道德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按照设计好的程序,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来满足预设或认知的公共利益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只要杀死罪犯有利于功利,死刑就是合乎道德的。20世纪90年代涉及死刑的两次公***识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公民是赞成死刑的,而且,有相当数目的公民以为,死刑使用得还不够,要“加大力度”[20]。也就是说,功利主义道德原则在我国被广泛接受,已经具备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此情况下,主张削减乃至废除死刑的学者试图通过批判预防论来使人们怀疑死刑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不过是想告诉人们:“杀死罪犯,并不能预防犯罪,因此,并不能带来多大的社会功利”。那么,按照这样的逻辑,倘若能够发现比死刑更有威慑力的手段,只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可以采用的。这难道刻船求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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