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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8)

2016-04-11 01:01
导读:倡导人权,不是要反对功利,也不是要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尽对对立起来。我们应当通过对严刑逻辑的,对迄今仍然支配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和制度的


倡导人权,不是要反对功利,也不是要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尽对对立起来。我们应当通过对严刑逻辑的,对迄今仍然支配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和制度的功利主义做一个批判性的反省,并通过这种反省,认真思考这样的:我们对同类究竟要负什么样的道德责任?我们应负的道德责任由什么来衡量?每个人怎样决定自己的道德责任?是主要靠对行为结果的计较,还是主要靠其他?在识别、确定和履行道德责任时应当起什么样的作用?进而,我们还要探讨,如何谋求一种更为精致而人性的正义?例如,如何在的场境里布设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一种背景正义(background justice)[26]?如何重新界定“公共利益”?如何在面对冲突时,既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又能够保证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弱者的利益和要求相对优先地获得满足?

解决这些题目,比单纯地借助人权原则和机制来遏制严刑,要重要得多。从严刑的和现实,我们观察到的,不仅仅是人的性恶还是性善的题目,而且是人类伦理与制度的性恶还是性善的题目。在功利主义占据主导,仍然以战争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甚至还不是最后手段的时候,人类的伦理与制度还布满着恶,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平还十分低下。这种状况,是对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理性主义和与此相关的浪漫主义、欧洲文化中心主义的尽大嘲讽。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人权公约和机制的功能表示过分的乐观。既然战争的逻辑与严刑的逻辑是一样的,那么,和呼吁反对战争、优待战俘一样,要求执法官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严刑,不得刑讯逼供,对于改进整个人类文明的意义和作用,实在和在幼儿园教导礼貌举止,是差未几的。这样的努力尽对必须,但其作用又尽对有限。我们不要忘记人类伦理的虚弱,人类聪明的局限。不过,也正是在这样艰难困苦的时候,我们的每一次努力,才显出跋涉者的坚韧与高贵。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002年2月初稿,2003年5月改毕)

* 中国社会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此文为中国与丹麦反严刑国际合作项目的一个部分。感谢我的同事王敏远、徐卉、毕小青、王雪梅、蒋隽等提供的帮助,尤其感谢王、徐二位先生的批判。

[1] Brian Innes: History of Torture, Brown Packaging Books Ltd,p.26-28。

[2]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Fifth Edition P.1335-1336。

[3]随便说一句,或许是受这样的严刑正当化意识的,汉语里有两个常用语,一是“滥施严刑”,二是“非法施用严刑”。这两句话也用到对人权国际公约的翻译里,但怎么看都是别扭的。按这两句话的意思,似乎严刑是可以施用的,只是不能滥施;严刑可以正当施用,只是不能非法施用。这两个用语,恰正是旧刑法的回光返照。

[4] Michael Levin: A Case for Torture 。相关讨论,见Brian Innes, The History of Torture, Brown Packaging Books Ltd. “Introduction”.

[5] Michael Levin: A Case for Torture.

[6]《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80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7] 参见J.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8] 参见 Norman P.Barry, 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Political Theory, Second Edition, 1989,St.Martin’s Press, p.122.

[9] 参见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 pp.22-27..

[10] 莱文先生还对严刑预防论做了这样的论证:“我并不主张严刑作为惩罚。惩罚施用于无可挽回的既往行为。我主张的是,严刑作为防止未来罪恶的一种可以接受的措施。明白这一点,严刑就会比很多常规惩罚更少异议。例如,死刑的反对者经常坚持以为,处决杀人犯不会使受害人复生(好象死刑的目的是恢复而不是预防或报应似的)。可是,严刑,正如在例举的案件里描述的那样,严刑意在阻止无辜者丧生,而非令人复生”(Michael Levin: A Case for Tor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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