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9)
2016-04-11 01:01
导读:[11] ***教在受罗马帝国***时期,强烈反对刑讯逼供。得势后,教会法庭起初也反对严刑,后来,为了体现万能的上帝对作伪证者在现世的愤怒,而不仅仅是
[11] ***教在受罗马帝国***时期,强烈反对刑讯逼供。得势后,教会法庭起初也反对严刑,后来,为了体现万能的上帝对作伪证者在现世的愤怒,而不仅仅是在另世的惩罚,为了表现“正义的气力”,便开始刑讯,有时对辩控双方都予以拷问。从13世纪开始,宗教裁判在精神审判的名义下广泛采用严刑。布鲁诺遭受的火刑,即为一例。
[12] “管营喝叫除了行枷,说道:‘你那囚徒省得太祖武德天子旧制:但凡初到配军,须打一百杀威棒。那兜拖的,背将起来!’武松道:‘都不要你众人闹动;要打便打,也不要兜拖!我若是躲闪一棒的,不是打虎好汉!从先打过的都不算,从新再打起!我若叫一声便不是阳谷县为事的好男子!’”(《水浒传》第二十八回,“武松威震平安寨,施恩义夺快活林”。
[13] 《寄移文存》卷一。
[14]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43条规定:“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
[15]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固然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一些规定,但并不全面,仅排除了部分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正在起草中的同一证据法将并创立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 参见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载陈光中、江伟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306页。
[17] “***”中当权者和群众运动施用的刑讯逼供、游斗等严刑,还有类似欧洲中世纪宗教严刑的禁闭反省,后来都被指为“法西斯***”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一部分。1980年关于“林彪、***反革命团体案”的司法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罪”(参见《国史通鉴》第4卷,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8] 即通常所见的,办案职员为了尽快破案,打击犯罪,不惜违反关于禁止严刑的法律,把自己“豁出往了”。
[19] 参见夏勇《死刑与最严重的犯罪》,载于《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 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21]有一段关于功利主义与死刑、严刑的出色议论:“伦理道德、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乃至人性等等,都只是一种在交易中用以、衡量的筹码,是给予这种计算的一个体面名称与系数变量。当我们说减低刑罚、废除死刑、禁尽严刑是人性的要求时,……无非是出于相互交易策略的考虑。严刑在于展示权力,而在严刑无法禁尽的社会里,是由于权力只有通过此种方式展示才能确保权力存在的有效性;对于严刑已被最大程度禁尽的社会而言,那只是由于权力控制的深进,权力控制已经可以通过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人性等筹码弥散于整个社会领域,所以,无需再以严刑的方式彰显其存在的有效性罢了,特别是,以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人性等筹码展示权力更加有效。死刑亦然,都只是一种经济效果的计算、交易策略的考虑,所以,一个濒临瓦解和灭亡的社会是有权设立绞刑架的”(引自徐卉文)。
[22] “仁,人心也”(《孟子·告子》),“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23]参见夏勇《死刑与最严重的犯罪》,载于《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4] 马克思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25] 关于权利语言与人权的关系,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