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2)

2016-05-31 01:02
导读: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现代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公道配置的要求。此种规定方法, [3]表明立法者在规定对行政行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现代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公道配置的要求。此种规定方法, [3]表明立法者在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遵守了司法权有限的基本规律,[4] 赋予了行政权以积极、能动地推进各种事业所必须的基本的自由空间。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题目。由于行政裁量的存在,决定了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性。尤其是由于行政裁量形态的不同,决定了司法审查程度(或谓深度、强度)的多样性。在广泛存在行政裁量的现代行政过程中,除了司法审查与其他各种监视机制互为补充,形成对行政权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之外,行政部分的自我拘束(自律)的法理亦是确保依法行政、公道行政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同时,这种行政部分的自我拘束的法理,在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上,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针对学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的现状,本文试图对行政裁量的形态和特征进行必要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探讨司法审查的射程范围及其界限,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行政自我拘束的题目展开一定程度的探讨,也诚看学界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正。

二、行政裁量的形态及其特征

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契约乃至所有行政行为的领域,这是现代各国共通的客观现实。不过,由于行政行为与司法审查之间具有相对紧密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行为领域的行政裁量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行为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基于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其中,根据规范对行政行为拘束的程度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6] 尽管我已经在很多场合阐述过行政裁量的有关题目,[7] 但是,鉴于目前学界存在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一概念与司法审查的密切关系,我以为有必要在此进一步展开。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谓羁束行为,是指其要件及内容都由法律规范具体而严格地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断时,只能因循规定,不承认行政主文体量余地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只有一种确定意思,行政机关没有裁量自由的行为。针对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的一义性规定采取行动,一旦未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来推行这种羁束行为,便构成违法,法院就可以判定其违法。

所谓裁量行为,是指其要件及内容并不受法律规范的严格拘束,承认行政机关一定裁量余地的行为。按照这种概念界定,以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二分论来理解的话,裁量行为就会过多,其裁量程度和范围亦各不相同,难以对其进行同一处理。由于“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是指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审查的题目,即法院在何种程度上必须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厅的判定为条件来审理的题目。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个题目的话,就是是否存在法律作为行政权的判定专属事项委任的领域乃至其范围的题目,裁量实际上成为题目的,是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的形式出现的。”[8] 于是,传统的学说进而将裁量行为分为法规裁量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类型。

所谓法规裁量行为,亦称羁束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答应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定进行裁量的行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着有关该行为的客观基准,一旦行政主体的判定有误,便可以根据这种客观基准来认定其违法。换言之,即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术语是不确定概念,但客观上正确的内容只有一个,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等来检验行政主体的判定是否正确,因而行政主体的有关判定需要服从法院的审查。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所谓自由裁量行为,亦称便宜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原则的条件下,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裁断的行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将有关行为的判定和决定权授予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进行自由判定。因此,即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的判定,一般情况下,也只是产生适当与否的题目,而不产生违法的题目,因而,也不服从司法审查。
上一篇:正义之同等与自由解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