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10)
2016-07-31 01:03
导读:最后,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很多题目,比如处罚失
最后,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很多题目,比如处罚失控,即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 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任意设定处罚权。(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处罚相对人。(3)行政机关处罚权管辖不明确,出现了多个机关争夺处罚权。(4)处罚不遵遵法定程序等等。另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万起,告政府职能部分不作为的为8万起之多。 在大量的行政违法事实眼前,唯有对“公权力”实施控制和监视,才能防止其不被异化。由于“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由于权力这种***是无法抵抗的”。 在严重的现实眼前,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监视的气力,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可以发挥一种有效的监视作用。使行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视之网中,而这种网应该是无处不在的。
第五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文化环境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我们的时代进进了一个权利的时代,“正确地讲,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明显的时代。”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公益诉讼有了很好的文化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赞同和承认人们行为方式多样化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尊重人们的“个人偏好”和个人选择的,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偏好,是由于作为“理性”的人总在追求着自身利益或价值的最大化。影响这种“最大化”的因素不仅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个人爱好、爱好、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比如有的人总是自私,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从不往做;而有的人持守中庸之道,做事中庸之道;但总有一部分人凡事爱较真,追求正义、公正,对于违***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就是不能容忍,你可以以为他们爱出风头,或者追逐虚名,但事实上这一部分人是客观存在的。他们经常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玩命地与损害公共利益、践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他们的行为也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吻合,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正当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题目。我们的法律应该既支持“各扫门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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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支持扫除“他人瓦上霜”。所以,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条可行性途径。
第四章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公益诉讼整个阶段都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公益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题目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本人以为,针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规定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有利于尽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过乎是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来达到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扫除阻碍公益诉讼制度的各种障碍。
第二节 预防滥诉的原则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特点,是公民都可以依法起诉违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违法主体及其行为,由于原告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不排除一些滥用公益诉讼诉权以达到其它目的可能性。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遏制上述现象的发生:
1、报告制度。即公民可首先将严重违害公益的行为向相应的行政治理部分报告、检举,假如有关部分在规定期间内对报告、检举不予处理或答复的,或处理得不满足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法院把关。法院在正式收到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后,应对起诉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所控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鉴戒行政处罚的制度,召集原、被告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定,以决定是否立案和进进实质审理程序。假如听证会决定不予立案而原告还坚持起诉的,由法院责令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保证金,在原告败诉后予以没收或补偿给被告,若原告胜诉,诉讼保证金由法院退还原告,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