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9)
2016-07-31 01:03
导读: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旦违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的人造成损失。假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可能导致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因而更有理由将其纳进行政诉讼范围。由于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监视,其它监视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题目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用度、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权限,推卸责任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分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治理失控。这些题目即出现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职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分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达到为私利、部分利益之违法目的。要改变这些现状,必须将抽象行政行为纳进诉讼范围。
马怀德学者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从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进行政诉讼的范围”侧面,反映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假如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上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那么,一些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会得到遏制。从我国司法机关的性质考察,司法对行政的监视应该是全面监视。司法机关是裁决所有法律争议的国家机关,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可能导致争议,所以法院根据公益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公诉裁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实施司法职能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途径。第四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成熟,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在摸索,***法治观念还未深进人心。在这种客观条件下,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急剧增加以及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政行为都使行政公益诉讼有必要建立。
首先,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件急剧增加,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尽管国家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治理局,制定了一批国有资产治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职员的职责,然而很多违法者依然逃出法网,而有的组织或公民为维***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有的无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还遭受打击报复。很多地区和企业,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独裁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评估和出售资产,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据不完全估计,从1982年到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为5000亿元。 在现阶段,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更加严重。在进世后这种局面面临更大的挑战。按照市场准进原则,外资的进进使得中外合资的机会更为广泛。不法外商利用合资的机会侵吞我国有资产或地方治理部分与国有企业负责人捞取地方利益或个人利益的现象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种种事件说明公民的监视权和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视权,假如没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将是一纸空文,正义将不能得到伸张。
其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又往往具有难以遏制的,甚至无法满足的趋向。因此违法经营,违反公认的贸易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中的不公道利用题目,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招标和发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它经营者、消费者正当权益、特殊部分实行垄断经营等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不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而要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光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行政执法为主、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双重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