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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12)

2016-07-31 01:03
导读:诉讼的补充。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及诉讼用度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体现出维护公共利益的特点,但是要符合行政诉讼

诉讼的补充。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及诉讼用度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体现出维护公共利益的特点,但是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原理。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比一般行政诉讼宽。包括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仅规章以下层次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侵害具体相对人的权益时,即使受害者不敢诉,不起诉,不愿诉,也不应别人越俎代庖,应当通过法制宣传,建立支持起诉制度加以解决,但却不是公益诉讼要解决的题目。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把握住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本位观念。,其范围应该包括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害的行政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为侵害公共利益,受害者为不特定多数人。2,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3,行政机关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4,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侵害公共利益。
在一般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出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负举证责任,体现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视的本意。
诉讼用度的承担方式。按照立法,诉讼用度一般由败诉者承担,原告先行支付。然而公益诉讼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用度相应较多,所许用度往往非公民一人能承受。假如仅以诉讼用度题目而将原告拒之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诉讼。有必要吸收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承担的用度,对诉讼用度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比如在法国,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事先不交纳诉讼用度,败诉时再按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奖励及限制。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私益,或者说很大程度上为了公益,但其提起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监视行政,维护社会公益。但是为了防止滥诉,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被告并没有违法行为,但为了陷害被告或给被告制造麻烦使之陷于困境,扰乱被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起诉被告的,应该追究原告的侵权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一点在前面已有所论及。
第三节 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的权力,笔者以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这是由于,在我国,公诉的职能源于监视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视的方式之一。所以,对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视”也应理解为特指人民***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视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同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
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视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同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应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公民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关系。笔者以为,公民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即均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根据各自由法律赋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公道分工和同一协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时,可由检察机关行使公益公诉权;
(二)在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书面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按审判监视程序处理,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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