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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6)

2016-07-31 01:03
导读:第三,有明确的被告。固然被告有的是企业法人,有的是国家机关法人,但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明确的。这与程序法对于不同类型的诉讼均应该有明确

第三,有明确的被告。固然被告有的是企业法人,有的是国家机关法人,但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明确的。这与程序法对于不同类型的诉讼均应该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趋于一致。
第四,原告均为公民,而且是以自身的名义,并非以国家、国家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义。
第五,起诉的原因均在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的题目。
第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并没有行使法律监视职责参与到上述案件中往。
第三节 解决公民行政公益诉讼题目,目前存在的困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集中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遵法等方面均取得明显进展。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同道在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第五部分进一步阐明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题目。夸大“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扩至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选举、***决策、***治理和***监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进步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将建立在逐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工程基础之上。然而,法制系统工程的建设必然要受到本国经济、科技、军事、政治、文化、道德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且还要考虑国际社会影响,解决如何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等题目。
要解决本文所论及的由公民提起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题目,涉及面相当广泛,而且将触及诸如现行政治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深层次题目。从目前考虑应该通过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其受案范围和原告适格的范围,尤其应该确立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让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目前看,主要存在如下障碍和困难: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一是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欠发达,作为上层建筑领域范畴的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适应相应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尚未达到富裕程度,作为意识形态领域范畴的公民的***、法制意识的进步,也必须有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
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欠平衡,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程度尚有待改善和进步。因而,也制约着全体社会成员***、法制意识的普遍进步。假如对诉权主体不严加限制,势必造成滥用诉权的严重后果。
三是我国公、检、法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司法资源相对短缺,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尚存很多困难。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交纳诉讼费后才能进进审判程序。侵害国有资产和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环境的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非常巨大,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交纳高额的诉讼用度,一旦诉讼失败,个人就要承担用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承担公益诉讼的钜额用度也是阻碍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四是在我国宪法和很多法律中,固然赋予了公民***监视的权力和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权力,但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纵性,终极导致这些权力无法落实。这就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依靠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日益进步,逐步而有序地解决公民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可诉性的突出题目。按照英美等各国的法律实践,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原告有权从被告罚金中提取相当数额作为奖励。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个人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以说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为劝善扬善,追求社会正义,二是为获得奖励,追求一定的利益。我国的诉讼法缺少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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