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13)
2016-07-31 01:03
导读:(三)在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又不说明理由时,可由检察机关先建议立案,法院若仍未立案,则可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公
(三)在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又不说明理由时,可由检察机关先建议立案,法院若仍未立案,则可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公诉,法院必须受理;
(四)进进诉讼程序后,公民对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时,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解决;
(五)对部分涉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公民作为原告显然分歧适。因此,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题目。我们不放鉴戒美国的经验,按照美国法律,检察官在公益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2,优先审理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应优先尽快审理。3,和解权。和解的条件条件是被告停止被指控的违法活动并得到法院的批准。第六章 结 论
哪里有侵权,哪里就应该有救济,而司法救济应该成为一种常规的、常设的,最后的救济底线。这是由于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因素决定的。无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有利益,都应该有司法救济来予以保障。在我国,法律之所以至今未确认公民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除在本文中所探讨列举的一些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在还在大量地运用行政治理的手段来解决本可以用行政公益诉讼解决的题目,这既与我国传统的重行政治理,轻视司法救济的习惯有关,又是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结果。行政治理,的确可以解决很多题目,但是行政治理究竟不能代替司法救济,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应该建立起一套行政治理与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制度来防止和救济,才能相得益彰。而事实上,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解决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单纯利用行政治理手段来解决具有诸多优点:其一,防止了行政机构的膨胀,节约了经济本钱(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其二,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和平”手段来追究危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及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可以体现出司法权的公正性,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泛滥所带来的“暴力”倾向。其三,行政公益诉讼答应任何公民针对危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及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既可以进步人们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又可以使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时刻刻处于社会监视之中,司法程序能够吸纳社会民众对行政权力滥用的不满。最后,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的人民***假如能被依法确立为提起行政公益公诉的诉权主体,它不仅可以起到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对个别公民可能滥诉的行为起到法律监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