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8)
2016-08-19 01:09
导读:结语 本文开始的时候,从韦伯的观点引出讨论的。在结束全文以前,有必要再说明这一观点的重要性。 韦伯是近年来引起史学界广泛爱好但被误解很深的
结语
本文开始的时候,从韦伯的观点引出讨论的。在结束全文以前,有必要再说明这一观点的重要性。
韦伯是近年来引起史学界广泛爱好但被误解很深的史论者。年轻韦伯写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很多学者——尤其是新儒家论者——就以为可据此大做文章。以韦伯的来探求中国有没有创业的精神传统,是个不值得讨论的题目。韦伯并非在讨论资本主义的心态。在还未有接受资本主义的西方社会,类似资本主义这样的行为可与新教的教义联系起来,并不即是在其它社会,这类行为也一定由宗教的教义演变出来。有关这个题目,Paul Connerton在《启蒙的悲剧》一书中已有讨论[47],恕不赘述。
盛年的韦伯已经超越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观点。韦伯对资本主义、贸易、社会演变等题目的观点,集中表现于《与社会》一书之中。有关贸易方面,该书的主要论点建基于“可猜测性”(calculability)的观念。就是说,人的行为除了制度化的结果,是不可以猜测的。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由货币到、信托的发展,全赖理性的制度化。所以贸易史就是这个制度化过程的。资本的制度化当然也就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重要环节。
贸易的制度化可以包括私人合约、家庭控资、无穷债权等,也可以包括下的公司控股、有限债权和股份的活动。前三者是传统的世界,后三者属于世界。贸易史的目的就是解释怎样从前三者演变到后三者。
香港的华人家庭商号(family firm)和对现代华人公司的家族式控制的长期存在,是众所周知的。对中国的评论指出,即使家庭商号被以为是非正规的,私人的和个人的关系仍然在贸易决定中占有极重的分量。从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倾向于相信,这些有关中国贸易活动的报告再一次描绘了庇护关系与投资市场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至迟从明代就已经开始的私人契约的世界(the world of the private contract)与高层金融世界(the world of high finance)之间的差别。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私人契约的世界依靠于庇护制度而生存。在这个世界中,契约只是公布了目的。契约中不包含惩罚条款,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契约的独立的手段,一条惩罚条款并没有什么大用。假如契约引起争议,缔约各方都寻求其社会关系来解决纠纷,这些关系经常就是他们的庇护人。当庇护人失败,调停也就失败。根据不同情况,失败可能导致直接的冲突。在这个世界中,信用是一种个人的属性。
在高层金融世界里,投资者寻求一个为投资者服务的金融机构(finance houses)为了酬金提供服务的竞争市场。为了竞争,这些机构不仅为其能获得高于竞争对手的红利大作广告,而且它们还营造一种形象,表明由于具有金融市场的知识,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游刃有余,它们足以应付反复无常的变化趋势。它们夸大其推算(calculate)并因而实现最大程度增值(maximize)的能力。它们要求其投资的机构是公然的和可以猜测的。它们也会夸大对这些机构的细节(包括其职员)的了解,在广告中不会表现受到高层负责人偏好的带有任意性的决定。在这个世界中,可猜测性是制度化的。
个人信用不轻易转变为书面的文件。一个人可以以任何形式写下欠条,但一个债务人不想拖欠一个债权人的事实,并不能担保他不对另一个债权人违约。相对来说,制度上的可预期性可以很轻易地表现于可转让股份(transferable shares)上。但是,只有在其转让的条件建立以后,股份才是可转让的。这些条件包括公司法人、股票交易所的存在和明确公布的有强制力的交易规则。所以,建立于个人信用之上的贸易结构,其资本是不方便活动的。建基于可转移证券上的贸易结构,其被设计出来就是答应资本活动的。资本主义的原则在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构并不能走得很远,但必然包含在为财产的转移发行纸的证券的贸易结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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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节的论点是,以私人契约为基础的机构,不管是个人之间或是团体之间没有国家支持的契约,都在明清时期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到晚清的时候,不管高层还是低层,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中国人都非常熟悉使用私人契约。但是,在张罗资本集约项目(financing capital \|intensive projects)的领域里,中国落后了。有关集资项目的制度没有发展起来,国家对此并不支持,也没有预备给市场让路。1949年以前,中国有两次似乎开始走上向足以支持近代的产业银行发展的道路,但都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