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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

2016-08-19 01:0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提要:近代商号的产生
提要:近代商号的产生有三条途径:有时它是中心政府私营化的结果;有时它是从家庭商号建立起来的;在较少数情况下,它来自地区合作的努力。本文追溯中国近代商号出现的,剖析了中国近代商号产生与制度环境,尤其是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公司法、中国近代商号、公司

  近代商号(modern firm)在中国出现有三条途径:有的时候它是中心政府企业私营化的结果;有时它是从一个家庭商号建立起来的;在较少数的情况下,它来自地区合作发展的努力[1]。也许可以把这三条通向近代化的道路压缩为两条,由于地区发展就是地方政府企业私营化,结合地方家庭商号的发展。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基础是与中心政府不同的,其间的差别必须被留意到。

  列举一些近代商号的名字,要比对其近代特性给予非常清楚的定义,或者描述其普遍的情形轻易一些。在很多明显已经私营化的政府企业中,应该包括轮船招商局、汉冶萍公司和恒丰纱厂。在从家庭生意成长起来的商行中,人们可能会想到永安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大隆机器厂和荣家所有并经营的很多工厂。地方企业的例子有张謇控制下的大生纺织厂及其在通州(江苏省南通县)的联号企业。当然,这些只是晚清到***的中国近代商号的很小的一部分。他们实际上代表了中国的历史学家利用公司档案进行历史的几个个案。从我们现有的知识看,要特别夸大,关于中国企业的发展,还有很多研究要做。

  这些商号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属于在20世纪最初几年建立的自称为“公司”的团体。这个词汇19世纪从广州开始被推广到各地。18世纪,中国海商已经用这一词汇描述集资的情况,并在东南亚建立了若干叫做“公司”的华人贸易组织。1830或1840年代,该词汇被用于翻译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英国东印度公司)。然后,这个词被普遍用于西方人在东南亚的贸易机构,以及中国的秘密会社,1860年代由于大众媒体的传播而成为全国性的语言[2]。公司表示的不仅仅是商人团体的意思:传统的“行”字意味着包括以“号”为名的商人及其贸易、家庭商号和合伙生意,所以,“行”一词已经足以表示这个意思。在1870年代,“公司”一词更为确切地表示一组人为了贸易的目的、根据政府批准的规章而联合起来的涵义,也就是这个词被用于东印度公司时的意思。然而,一旦被普遍使用,其意义就转变为包括由大量的持股人拥有股份的贸易机构。1904年当中国立法治理企业经营之时,该就叫“公司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904年的公司法重新界定了国家与贸易的关系。在这项立法之前,国家对贸易的政策是模糊不清的。王朝的法典忽视小规模的贸易,但保存国家垄断重要贸易的权利。实际上,专卖的权利,包括收税的权利,都是通过一个从朝廷一直伸展到最贫瘠的乡村市场的由庇护与受庇护关系界定的权利分配体系取得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保存了干预市场的权力。这一权力被官员们所操控,其运用有时得到天子的许可,有时没有经过天子批准。国家政策的不确定,以及在没有法律控制之下,官员们对这些政策的解释和执行,加大了从事贸易活动时面对的风险,商人们对付这些风险的办法是寻求保护。假如根据这些政策,就以为中国在某种程度上是抑制贸易的话,我们便忽视了晚明到清代非常活跃的贸易发展,当时形形色色的人等都对白银布满信心,很多商人传记的记载反映了对经营贸易可以获利和获得利润可以转化为地产的明确知识。这些政策的真正的结果不是抹黑贸易,而是抹黑商人。由于商人要在官员的容忍下生存,官僚就成为商人竞相效仿的社会榜样。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清朝最后几年的一系列改革,就是为了重新调整这个权力的平衡。废除科举,承认商会与农会,确立公司法,使平衡向有利于商人的一侧倾斜。如在欧洲一样,公司法以税收取代了通过国王的特许取得特权的观念。从此以后,私人贸易成为一种公民权利,假如国家觉得有必要扮演比监视者更多的角色,那么它就得实行国有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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