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9)
2016-08-19 01:09
导读:新儒学在传统伦理中找寻创业的根源,实在是不懂得经济的运作,不明白韦伯有关行为制度化的概念。贸易史的要旨,不在于谈论抽象的伦理观念的演变,
新儒学在传统伦理中找寻创业的根源,实在是不懂得经济的运作,不明白韦伯有关行为制度化的概念。贸易史的要旨,不在于谈论抽象的伦理观念的演变,而在于描述不同时代实际贸易行为制度化的差别与矛盾。中国贸易史现在需要的是,以实际的案例,说明有公司法以前财产控制的演变、制度的、家庭同居***的运作(迄今尚未有一个例子说清楚这一题目)、从公司档案可以了解的股东和行政的相互关系、工作目的组织等清楚地与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联系起来的。空谈贸易史的文章太多了,我们应该埋头努力,多在资料堆中找寻贸易运作的实际情况,再不要以为贸易是学人搜索枯肠的幻想的现象。
注释:
[1] 本文所称之政府,指以“官督商办”形式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最好被描述为“政府创办”。感谢黎志刚向我指出了这一点。[2] 关于用“公司”一词作为East India Company的译名,参见E.C.Bridgman,\%Chinese Chrestomathy in the Canton Dialect,\%Macao:S.wells Williams,1841,p.234;and Ernest John Eitel,\%A Chinese Dictionary of the Cantonese Dialect\%,London:Trubner and Co.,1877,p.305;关于该词汇更普遍的用法,参见A.Dyer Ball,\蕁tonese Made Easy,\%Shanghai:Ke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