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29 03:26
导读: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非至上性,导致了司法解释权的分割,由于权力的平行分配必然导致权力的弥散和均匀化状态。在刑事司法解释上,没有任何
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非至上性,导致了司法解释权的分割,由于权力的平行分配必然导致权力的弥散和均匀化状态。在刑事司法解释上,没有任何机构在地位上明显优于其它机构,也没有谁是终极的权威(例如在分歧场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必被以为正确,仍然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解释分歧加以协调)。
这一逻辑同刑事立法解释的内在逻辑也是一致的。事实上,刑事立法解释的发展不仅仅象通凡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强化了立法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司法的渗透,使得整个刑事司法不完全由司法解释所主宰,而成为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平衡主宰的领域,立法机关的权力由此得到扩张和延伸,这种扩张使得立法权具有了对司法权的监视职能。更为重要而又为我们所忽视的是,检察机关除了通过抗诉权来行使法律监视权在个案中的应用以外,还可以通过提请立法机关对审判解释进行审查,来制约或者监视审判机关的一般性规则制定,或者维护检察解释结论,从而实现其法律监视权。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刑事立法解释所实现或者加强的并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监视职能,更是检察机关的监视职能。因此可以猜测的是,较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更愿意主动地提请立法机关对审判解释或者解释分歧进行审查。逻辑的一致性在于:我们的刑法解释体制,总是在有意无意之间企图削弱审判机关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强化它的受制约性,减弱它的中立性,使得一个应当中立的、具有最高法律适用权威的裁断机构受到更多的牵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特性使得审判解释仅仅在系统内有效,因而历来的解释体制都坚持“谁主管、谁解释”这一原则,即司法解释权的分配标准是被解释事项的职权回属,而不是将所有的司法题目都同一回口于最高人民法院,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职权所解决的题目上存在重合,导致了审判解释权和检察解释权的冲突。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解释权的讨论:最高人民***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公道性题目
二元刑事司法解释主体最主要的题目是造成了两者在某些解释结论上的冲突。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导致某一司法疑难题目并不完全根据司法职权的阶段划分而孤立地局限于某一阶段,对于同一题目,例如挪用***给私营企业使用是否构成挪用***罪,或者***性质的组织的构成特征等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需要做出回答,在不同阶段进行处理。态度不同致使其结论差异,因而造成矛盾。例如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看待,不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最高人民***却将其解释为徇私舞弊罪,类似冲突还有很多。解释结论的矛盾使得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同一题目时,不得不自行其是,影响了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威性,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后果。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题目而产生了下述疑问:最高人民***享有刑事司法解释权是否具有应然意义上的正当性?
对此,否定说以为最高人民***不应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由于大多数国家只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权,公诉机关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作为监视机关,自己解释自己监视,使监视流于形式;两高同时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导致政出多门,不利于法律的协调同一。③ 进一步则以为,《决议》扩大解释主体的规定,违反了宪法,最高人民***享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依据。④ 肯定说则以为,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对检察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题目进行解释,尤其是:对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把握立案标准;在审查逮捕时如何确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具体条件;在审查起诉时,如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如何依照刑法规定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是否正当进行监视等。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检察工作,是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工作的重要方式,并不侵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等。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