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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研究律毕业论文(6)

2017-10-29 03:26
导读:因此,司法权的功能出现了混合或者泛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通知等文件上,都明确把惩办犯罪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例如1998年10月5日《关于

  因此,司法权的功能出现了混合或者泛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通知等文件上,都明确把惩办犯罪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例如1998年10月5日《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各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果断、迅速地开展严厉打击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斗争。”1998年7月27日《关于深进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深进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厉的政治斗争。全国各级法院要组织审判职员认真学习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充分熟悉深进开展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6月9日的《关于依法重办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果断有效的斗争。”甚至1996年2月17日《关于果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办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指出,“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果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办惩办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游记为的决定》,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分贯彻执行好《决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及各种金融犯罪,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定位和任务导向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在其本质上同其他国家机关并无不同,因而也就很轻易和最高人民***在同一的解释态度上,形成相互配合,并进而取得解释结论的一致。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刑事司法解释上不至于产生更为原则的、整体的分歧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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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权力的制约性使得二元权力主体不得不进行相互合作,换言之,正是平行权力的对抗使得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解释上不得不寻求协作。在任何一种权力格式中,都存在着强迫行使互惠权力的武器。在每一个行动中都存在着社会学意义上的二元性:提供服务和负有交换责任的双方,每一方都密切注视着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和行为的公正性。(11) 因此,一旦合作成为必然,斗争固然不可避免,但是妥协则更胜一筹。在刑事司法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相互依存(或者制约)体制成员的意味,这种关系强化了双方的约束和合作。地位同等的外行官员们注定会享有相互交叉、甚至完全重合的管辖权,相应地,处于同等地位的决策者们可以轻易地相互干扰或抵销彼此的努力;此外,一位官员也可以决定就一项已由平行的其他权威展开处理程序的事项展开自己的处理程序,从而引发协作机构的内部的各种题目。诸如此类的挫败彼此努力的可能性会引发对报复的恐惧,并导致相互间的调整和合作。换言之,与国际舞台上的情形一样,对相互报复的恐惧演变成一种凝聚力,取代了盛行于科层组织中的对来自上层的命令或要求的服从。(12) 因此,在审判解释权和检察解释权之间,并非始终表现为对抗和矛盾,如前所述,两者之间更存在着合作,表现在刑事司法解释上,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还是在刑法解释中,都存在着联合发布的解释形式。例如1980年—1990年间,有30个刑事司法解释由两高联署,约占这一时期刑事司法解释总量的20%,这尚不包括两高同其他部分多个单位联署的刑事司法解释。即便从1997年至今,也联合制发了14件刑事司法解释。联署形式当然有助于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之间冲突的减少,有利于双方权力运作更为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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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权力的联合还表现为更为潜伏的方式,即最高人民***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往往会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不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分和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这里的有关部分当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区别规定,并不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过程,但是对于最高人民***而言,征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外部机关的意见,取得它们的支持或者默认,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职员私放在押职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职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关于单位有关职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题目的批复》等,都征求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部分的意见。(13) 这种所谓的潜伏联合方式有时甚至明确地反映在司法文件之中,例如198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关于如何把握“重大盗窃罪”题目的批复》中就明确注明“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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